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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二手车带牌销售首案宣判

2011年06月29日 15:16 来源:法制晚报

  法院认定所签合同已经生效 判决车主办理过户手续

  本报讯(通讯员 棋其格 记者 王巍)本市备案二手车准予带牌交易政策出台后,曾交付定金协议购买二手车的张先生以卖方拒绝过户为由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记者今日获悉,顺义法院判决车主为几辆汽车办理过户手续。

  据悉,这是本市首例备案二手车带牌销售案。

  张先生诉称,今年1月23日,他与被告黄先生在旧车市场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已办理二手车转移备案手续的4辆汽车出售给他,其中夏利汽车3辆,每辆1.8万元;捷达汽车1辆,价格4万元。这4辆汽车号牌随汽车一起出售,被告保证过户到其名下。签订协议当天,他向被告交付定金3万元。

  两个月后,本市实施“备案二手车交易手续通知”,自4月1日起,登记审核的备案二手车可以带牌销售并办理转移登记。

  张先生于4月3日请求被告交付汽车并办理过户手续,结果被告以该车价格已涨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张先生多次找被告协商,对方避而不见。张先生因此起诉请求被告向他交付上述汽车,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黄先生称,签协议后双方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现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限购令出台后,根据二手车带牌交易的规定可知,双方交易的车辆自2011年4月1日起才能办理交易手续。2011年4月6日,张先生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作出同意给付剩余车款的表示,而被告表示不同意接受剩余合同价款,不同意履行合同。

  在张先生同意给付车款、被告未催要过车款的情况下,被告以张先生未主动给付车款和交易车辆现已升值为由,故意不接受剩余车款,阻止合同所附条件成就。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合同已经生效。

  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判决张先生给付被告剩余车款36766元,被告返还张先生定金12766元,并将三辆夏利牌小型轿车交付给张先生,同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但对于涉诉捷达汽车,因该车所有人并非被告,现该车已经无法实际交付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法院对张先生要求该项车辆过户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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