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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家无故加价消费者可要求退还定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7 11:34 来源: 东快网

  本报讯 (记者林启星通讯员庄奔马)随着汽车消费日益大众化,汽车消费申诉也随之增长。昨日记者从仓山区工商局获悉,截至目前,今年一季度内该局共受理各类汽车消费申诉34起,挽回经济损失54万元。

  仓山区工商局相关人士指出,在处理消费申诉过程中,工商工作人员发现,大多数的汽车消费纠纷都集中在汽车购买合同定(订)金问题上。很多消费者往往分不清楚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据介绍,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在汽车消费中,消费者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消费者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商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而订金作为预付款,消费者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仍然有要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商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需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完全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避免广大消费者在汽车消费过程中遇到类似的消费纠纷,昨日仓山工商局发布了关于汽车消费定(订)金方面的四大典型案例。近期打算买车的消费可要看仔细了。

  银行贷款出问题要求退还定金

  3月2日消费者李先生在仓山区华夏汽车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款家用轿车,与商家签订合同时写明的是“30%首付和70%银行贷款”。于是,李先生交付了5000元定金。但之后商家给李先生办理的银行贷款只批了50%,李先生无法拿出更多的首付现金,只好提出退还定金。经调解,符合合同要求,经销商将定金5000元退还李先生。

  【消费提示】在使用银行贷款购车时,签订合同和交付定金前,消费者应先要确认自己在银行的个人信用额度及有能力支付的首付金额,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商家强制办理各种车险要求退还订金

  消费者黄先生2月6日在福州市仓山区华厦汽车城的某汽车专营店,交付3000元订金购买一辆东风汽车。当时双方在合同书中并未约定办理车险事宜,此后商家强制黄先生办理车险,并要求其交付每年1000元的保证金。黄先生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退还3000元订金。仓山12315介入调解并指出,商家无理由强制黄先生投保,要求黄先生交付每年1000元保证金也属于无法律依据的收费。经调解,商家退还3000元订金。

  【消费提示】商家可以对初次购车的消费者进行投保建议,除了车辆强制险以外,不能以各种理由强制消费者购买其他各种保险。而且上述案例中,黄先生交纳的3000元订金属预付款,商家应予以退还。

  因不满意车辆性能要求退还订金

  消费者郑先生2月2日向一品牌汽车4S店订购了一辆家用轿车,并预先支付2000元。但第二天就以车子性能不好为由不想购车,要求退还订金。仓山12315工作人员认为,郑先生违约在先,对商家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预付款也未书面标明具体性质,故未能支持郑先生的诉求,调解未果。

  消费者刘先生2月21日在仓山则徐大道323号一汽车销售店订购某品牌汽车,交付2000元订金,随后又不想要了,要求退还订金,商家不予处理。12315认为,刘先生违约在先,但鉴于刘先生与经营者在订购书注明“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1600元。

  【消费提示】“订金”是消费者的一种支付手段,虽然它并不具备担保性质,消费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仍然有权请求返还订金,但商家也有权要求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合同违约损害赔偿金。

  因商家无故加价要求退还定金

  消费者林先生2月19日向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付5000元定金购买一辆汽车。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汽车总价为130500元,提车时商家却要求林先生加价600元。林先生无法认可,要求商家按原价销售。仓山12315工作人员介入后立即责成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按原价销售汽车给林先生,并对无故加价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消费提示】诚信经营是商家的经商之道,明码实价、遵守合约是每个商家的经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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