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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规范团购网站:不得设定过期不退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6 15:32 来源: 大连晚报

  ■本报记者 仰山

  网络团购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聚集一定数量的消费者组团,以较低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这种新兴的交易方式虽然火爆一时,但相关消费纠纷和投诉也在急剧上升。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跟团购消费有关的一些问题。

  团购网站得公开营业执照

  工商总局指出,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签订网站进入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团购交易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

  团购过程中,常有消费者发现,团购“过期不候”预付的钱也追不回来了。在这次《意见》中,明确了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保存交易信息不少于两年

  《意见》中指出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及专业的客服团队;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网站上发布的网络团购相关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主体资质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其在该网站举办的最近一次团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团购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团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另外,还禁止团购网站经营者开展有欺骗性的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和有奖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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