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热议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9 09:04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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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聂国春
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全国500多个地市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证券、保险监管机构设立了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也成立了行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这些努力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缺失,导致有关部门在处理金融纠纷时缺乏明确的依据和途径。不少人大代表呼吁,金融消费者维权亟须法律护航。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
迫切需要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与国际金融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较而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在法律制度、专职机构和保护机制等诸多方面均存在严重缺失。因此,无论从国际趋势,还是从我国实践看,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来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内涵,赋予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应尽义务,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能机构,建立健全维权救济机制,从而形成较为完备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机制体系。
具体建议包括: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及基本权利义务;设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专门机构,形成由人民银行综合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头负责的工作格局;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争议调解和仲裁制度,增设金融消费纠纷小额诉讼程序、金融消费者群体诉讼和公益诉讼程序等。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
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法条件已具备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简称“一行三会”)相继规划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推出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举措。其中,中国保监会已经于2011年10月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局也已获得批准。
但是,对涉及跨行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很难由某一个行业解决,“一行三会”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在行使职能时,对新型金融消费纠纷监管边界不清,机构的协调与合作存在空白,从而导致了消费者投诉对象不明。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经验以及制度性做法为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法提供了实践依据,各研究机构和诸多学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为制定该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我国目前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时机已经成熟。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高小琼
先修订《消法》再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导致金融消费纠纷,尤其如银行收费事项等方面矛盾逐步激化,消费者维权难度很大。
鉴于金融领域的专业性,建议设立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制定及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等职责。由于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在县域以下没有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不利于充分有效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建议在人民银行体系中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统一履行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
不过,这些机制的建立都需要通过法律予以明确。在法律体系建设初始阶段,可以考虑先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专章规定。待条件成熟后,可采取专门立法模式,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此外,应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及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以补偿举报人或资助监督检查活动;并转变现有金融监管模式,逐步从以分行业监管为特点、金融机构监管为重心的金融监管模式转向针对金融产品的统一监管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原行长李明昌
积极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从国际经验来看,西方发达国家主要分五个层次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一是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二是通过金融机构内部加强治理。三是通过行业自律进行规范和监督。四是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五是部分国家致力于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交由统一的行政机构或准行政机构管理,如美国通过《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在美联储内部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基于对我国现实状况和存在问题的分析,借鉴国外经验,建议尽快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包括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适时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相关内容,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相衔接,构建系统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同时,构建金融消费者行政保护职能框架。建议参照英美等国家经验,并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实情况,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适度统一与合理分工的管理模式,由“一行三会”成立专门机构,共同承担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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