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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展厅明摆着坑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3 09:44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记者 李洪涛

  近日,长春消费者纪女士来到本报吉林记者站反映情况,称自己直接从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药品展厅购买的药是过期的,服用后没疗效。接到投诉后,记者以买药的名义对纪女士反映的该公司的药品展厅进行了暗访,看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场景。药品销售现场卫生环境差,地面脏兮兮,货架上堆满灰尘,未经包装成盒的散装药品随意堆放,违规拆零散卖,很多药没有使用说明书,也没有明码标价,有的药品过期达一年半之久。

  暗访所见触目惊心

  

  3月28日14时许,记者来到位于长春市南湖大路1985号的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找到纪女士投诉所说的该公司临街办公楼1楼的药品展厅。记者注意到,从外表看,这个药品展厅外面没有牌匾和标识,房门一直半敞开着。

  走进屋内,记者看到,一个中年妇女正坐在靠门的办公桌前一边记账,一边数钱。屋子里摆满了柜台和货架,堆放着各种药品。有几节货架上还堆放着一些大号塑料袋,里面装着散装药,包括伤风感冒颗粒、心脑康胶囊、二十七味定坤丸、羚羊感冒片等。

  记者见到屋子中央的地面上放着两个纸箱,里面整齐地码放着成板的药品,药名为心宁片。记者向中年妇女询问价格,答复为“零卖,每板3元”。据该妇女介绍,她是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屋里的药多数由该公司生产,因此价格较便宜,过来买药的多是本公司职工及周边居民。

  记者随意选购了几种药品。再三要求下,该妇女才给记者开具了一张粉色的收据,上面盖有“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随后,记者以拿样品为由,分别拿了几袋散装药。该妇女收了6元钱,再也不肯开收据。“这事要是让药监部门知道了,我们厂子就得关门。”对方十分谨慎地说。

  事后,记者仔细查看买来的药品,发现其中两种都已过期。一种为归龙筋骨宁片的药品,其外包装上没有任何文字和标识,生产日期是2009年12月4日,显示早已过期;另一种名为羚羊感冒片的药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7年11月1日,有效期为2010年10月,现已过期一年半之久。

  记者在该公司附近的小区采访时,一些居民称,该公司药品展厅对外销售药品已经有两三年时间了,因为是厂家直接销售自己生产的药品,加上价格便宜,每天都有很多居民前去购买。

  企业承认管理漏洞

  

  记者了解到,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前身为始创于1970年的长春市人民制药厂,距今已有40多年历史,现拥有中药科技、医药、生化制品及药材等四个子公司,公司规模达500人,在当地是知名的民营药企。

  3月29日上午10时,记者再次来到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门卫室一位工作人员指着临街的那栋办公室说:“公司的领导都在这个楼里办公。”原来,记者暗访过的药品展厅就在该公司领导的眼皮底下。

  记者表明了身份和来意,该公司一位姓孙的经理先接待了记者。他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办公楼1楼有职工出售药品的事情。随后,该公司总经理兰志民匆匆赶来。

  听完记者调查的情况,兰志民显得十分气愤,并称记者去过办公楼1楼的那个门市房是公司的药品展厅。由于公司的药品销售业务范围较大,一些地区的营销人员在参加订货会或展览会时,需要公司提供样品,因此专门开设了这个展厅,方便营销人员需要样品时领取。“现在出现违规对外销售药品的事情,说明我们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在展厅工作的职工都是临时招聘的,我们一定会严肃处理这个事情,如果有违规职工,马上开除。”兰志民向记者表示。

  记者拿出买药时中年妇女开具的收据询问相关情况,之前接待过记者的孙经理经过对比后答复记者,收据上的印章是伪造的,因为比本公司的印章要小。对于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兰志民还表示,公司将立即进行整改,停止违规行为。

  药监部门介入调查

  

  4月2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几名工人正抬着柜台和货架从该公司的药品展厅里出来,之前销售药品的屋内已经空空如也,记者暗访时看到的药品全部不见了踪影,一个收废品的老人正在往手推车上装着药品纸箱。据几名工人介绍,两天前,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突然通知取消药品展厅,将里面的东西搬到别处去。

  4月5日上午10时,记者就此事来到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办公室主任杨红光表示,将把记者反映的相关情况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当日15时,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分局一位姓张的负责人联系记者,表示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展厅违规销售过期药品一事,已经引起了食药监局的高度重视,已经责成药品稽查分局介入调查,情况属实将进行严肃处理。

  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宏亮表示,长春人民药业集团公司的行为已经违法。我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编后

  

  药品展厅违规卖药两三年,岂是企业一句“管理有漏洞”就能搪塞过去的?其中的道德黑洞和监管疏漏让人心惊肉跳:药企觉得自己可以揣着明白装糊涂;监管部门觉得走完程序便算完成任务。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之所以大行其道,不仅折射出企业的问题,还有监管乃至社会的问题。药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关乎亿万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药品安全,企业加强自律、承担严格的责任是一方面,监管部门保驾护航、对无良企业严惩是一方面。除此之外,还需要消费者擦亮眼睛。药品属特殊商品,消费者购药时,应选择具有售卖药品合法资质的医院药房和合法的有资质的药店,验收药品时,必须认真查看药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希望各方都行动起来,给用药安全多加几层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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