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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消费纠纷“结而有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8 00:59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南宁讯(兰润萍 庞杰宗记者顾艳伟)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工商局、县人民法院先后收到数名车主和20多位农民送来的锦旗,表达他们对工商机关和司法部门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感激之情。据悉,这批消费者是该县工商司法调解机制运行后的第一批受益者。

  长期以来,由工商机关或消费者组织调解的消费纠纷,往往因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经营者反悔、抵赖拒不执行协议的事屡见不鲜,调而不结、结而无果让消费者很受伤。今年年初,钦州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委员会经过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协商,决定建立工商司法调解机制,发挥各方优势,为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服务及司法保障。

  为检验该工作机制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今年2月,在钦州市工商、法院、检察院、消委会的指导下,浦北县率先建立消费纠纷调处中心,并明确该中心的职责,即:对消费纠纷提供指导意见和司法帮助,增强调解的公正性;法院审理消费纠纷案件时,可以在当事人起诉前后、立案前后或审理过程中委托消委会协助调解,以减少司法程序;在消委会调解后,只要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结果,另一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今年3月,浦北县工商局、县消委会陆续接到消费者有关成品油及甘蔗杀虫剂存在质量问题的集体投诉,工商机关、消委会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分别将涉事成品油及农药按法定程序送检。经过近两个月的努力,纠纷双方同意接受工商机关和消委会的调解意见,加油站经营者同意向20多位消费者赔偿汽车修理费和汽油款17万元,农药经营者同意向20多位农村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和肥料、种子等折合现金4.2万元的补贴。浦北县工商局、县消委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后,法院随即下达了司法确认决定书,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消费者履行了赔偿义务。

  广西区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陈继辉表示,工商司法调解机制既提高了消费维权的司法认可性,强化了消费维权的公信力,又确保了消费投诉调解协议的效力,极大节约了消费者的投诉成本,并提升了调解结果的法律约束力,是提高消费维权效能的新举措。该局目前正在对浦北县的做法进行总结完善,然后逐步在全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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