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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第二稿出台 折旧费等问题仍未解决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7 07:33 来源: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月17日消息(记者杨超)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经过数次讨论、酝酿了七年之久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昨天公布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去年9月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的第一稿刚一公布,就引起极大的关注和讨论。

  人们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三包有效期和退货时间,以及退换车的实际操作难题这两点上。那么,这次意见稿,与之前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动?

  责任归属有了明确规定

  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就是大家俗称的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第二稿出台的第一时间,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大家普遍认为新规定较第一稿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第一稿中,并不十分明确的责任归属,以及当汽车发生质量问题时,“裁判”角色谁来充当等焦点问题这一次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汽车专家贾新光:这个稿子依然还会有争议,但我认为,第一轮争议中比较焦点的问题它都吸收进来了。特别是突出了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销售者再和厂家去要求补偿。原来争议比较大的“谁来做裁决”的问题,它现在讲要建立一个专家库,也明确了质检部门负责处理争议。

  从三包有效期限来看,新一稿的规定是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五万公里,与之前相比略有提高。同时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天(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可以退货,而之前的规定是30天。这样的一些规定对消费者有了进一步的保护。

  虽然新的征求意见稿做了不少的改动,但争议仍然存在。比如很多人认为三包责任不能仅仅由销售者承担,而应该由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承担。

  一直致力于汽车维权的张维云律师表示:三包责任既然是解决产品质量的一部分的问题,你单单写上销售者依法承担,这和上位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都是有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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