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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来相信你,带“毒”的药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0 02:45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杨芮

  “毒胶囊”事件,还在不断地挑战着公众因药品质量安全而脆弱的神经。根据最新报道,卷入“毒胶囊”事件的江西弋阳县龟峰明胶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面停产,公司法人代表被刑拘,质监部门有关责任人也被处停职检查。

  而“毒胶囊”被曝光后,被曝光药企最先忙的都是撇清责任,把自己摆到“受害者”的地位,向公众诉苦,而非公开道歉和召回涉“毒”药物。直至19日,涉事药企之一的修正药业才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关于疑似铬超标羚羊感冒胶囊处理进程的通告》,称目前已经召回199件疑似铬超标羚羊感冒胶囊,并通过网站对公众表示歉意。

  4月18日,卫生部部长陈竺首度回应“毒胶囊”事件表示,药物胶囊重金属限量早就有标准,我们现在要依法严加管理,“对我们的药品、对企业家的诚信、对医药卫生事业还是要有信心,有责任的企业家科学家是医药行业主流”。问题是,在“毒胶囊”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的当下,如何从原材料、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已成为政府有关部门的当务之急。

  如果涉“毒”企业和违法人员不被严惩,监管缺位和行政问责得不到完善,官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没有加强,怎能推动我国食品药品的安全化?我们凭什么来相信我们的药品和企业家?

  “毒胶囊”为何能出现?

  NBD:为什么会发生“毒胶囊”事件?

  于明德:有三个因素导致了“毒胶囊”事件的发生。首先是企业的法制观念淡薄,违法使用工业用品代替药用辅料,企业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最主要因素。要依法严惩违法企业。

  第二,虽非这次事件的因果关系,但与“唯低价招标”的政策导向是有关联的,这种导向的结果可能造成这样的现象越来越多。

  第三是监管缺位。事件从检举、揭发到检验都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的是媒体,检验部门是个研究单位,药监局也是在媒体报道后才知道的。监管缺位必须扭转。

  孙新生:与中国药品生产和产业链质量意识缺失,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市场恶性竞争,以价取胜,药品招标忽略质量等因素有关。也与部分制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道德诚信度低,公司内部管理差有关。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包括法律制定、法律约束、法律制裁有待完善。此外,我国的监管机制相对较为特殊,地方监管部门缺乏独立运作机制,重视为企业服务,忽略监管,受约于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形成地方保护主义。

  NBD:根据2011年数据显示,中国医药市场的增幅已高出全球制药市场增幅20%左右,在高速发展下,行业的无序竞争是否也是 “毒胶囊”事件发生的原因?

  于明德:对于无序竞争还是有序竞争的判断取决于序,取决于制度建设,现在竞争总体情况良好,企业发展快,企业过多的现象是存在的,但不能称为无序竞争。企业过多可能会导致非理性因素掺杂的竞争问题出现,恶性竞争也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实际情况来看确实存在。

  行政问责为何未起作用?

  NBD:“毒胶囊”背后的行政问责制备受关注。早在2004年,央视就曝光过河北阜城县古城镇工业明胶大量流入各种食品行业的丑闻。彼时,李华一正好是古城镇的党委书记;8年后,当阜城县的工业明胶再次被曝光,李华一已经升任副县长。这至少透露出两点信息:一是责任官员非但没有因为事件曝光而被问责,反而继续升官;二是同样的问题非但没有因为被曝光而得到彻底整治,反而愈发严重愈发泛滥。在一个正常的问责制度里,出现毒胶囊这样严重危害国民健康的重大事件,应该有官员因为羞愧而引咎辞职,也应该有官员被严厉问责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可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只有江西上饶市弋阳县质监局城南分局分局长胡某被停职。我们的行政问责制存在什么问题?

  施雪华:当地生产“毒胶囊”可以说政府是疏于监管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理应被追究责任。如果没有被追究责任,说明行政问责制没能很好地在地方实施和开展。中央有一些好的政策和想法,有时确实面临很难实施的困境,这也与地方保护有关,所以才导致类似于“毒胶囊”事件屡禁不止。总的来说,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缺乏系统的、规范性的制度规范,随意性较大。这也导致出现责任后,责任主体不明朗,责任程度界定不清,问责力度薄弱、范围狭窄,最终导致影响问责效果。

  针对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这方面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只有原则性的东西,可操作性的较少。

  NBD:面对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事件,普通百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可以引入集体诉讼制度?

  施雪华:诉讼制度是这样解释的,行政问责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侵犯到公民个人,或者每个公司的个体时,可以采取行政诉讼方法去对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进行诉讼;另外一种是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如信访等措施,由上级部门来追究其责任。针对“毒胶囊”事件,如果作为个案去诉讼是可以的,当然也可以由受害者联合在一起进行集体诉讼。作为政府的有关部门,接到反映也可以作为一种行政问责的规定之一,由同级的质检、行政、监察等部门来调查,进行行政的处罚也是可以的。

  可以借鉴外国什么经验?

  NBD:据了解,美国有专门针对食品药品的安全法规体系,比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以及其他法律覆盖所有食品药品,形成了一张巨大的“安全网”,诸如此类是否有我国可以借鉴的一些成功经验?

  施雪华:我们可借鉴的经验有:一是行政问责制要有更严厉的法制规范,有一系列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行政问责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公民个人、社会组织以及行政部门、甚至国际组织和媒体皆可。多元化主体的规定可以明晰责任划分,谁问责,问责谁,被问责的对象应该接受怎样的惩罚。我们目前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且没有可操作性,应向这两个方向发展。

  能做到这两点,就可以保证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起来比较详细、比较有操作性。而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更加健全,问责主体能够多元化,问责主体间的关系能够明确。比如哪些方面的问题应由个人来诉讼,哪些应由组织来诉讼,哪些应由行政部门来诉讼,都需要明晰,而这中间的相互关系亟待理清。

  国外对于行政问责的要求相对很严格,行政责任、经济责任以及法律责任都很分明,而且惩罚措施也很重。有些事件官员也许没有直接责任,但如与相关部门疏于监督有关,相关官员没能履行监管义务,那么相关部门都应受到批评,相关负责人也要承担责任,诸如批评、记大过、处分、甚至撤职,都有具体的规定。

  结束语:其实,早在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问责情形、方式和适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我国一些地方和领域长期存在“多龙治水”和信息不透明、不公开等问题,轻问责、难问责、不问责现象时有发生,问责机制的实施被打了折扣,使部分地方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得过且过。这是“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等难以根治的一个重要原因。

  只有迅速严厉打击违法企业、严厉问责失职人员,做到有责必查、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后来者对职责心存敬畏,才能真正减少和杜绝此类事件,才能树立药品市场的良好信用,老百姓才能相信我们的药品和企业家。

  对话嘉宾

  施雪华 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于明德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

  孙新生 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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