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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经办服务力推政府购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4 16:48 来源: 中国财经报

  财政部等4部门要求,在商业保险市场发育较为充分的地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经办机构和服务费用

  本报讯 记者李继学报道 财政部、卫生部等4部门近日印发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指导意见,要求商业保险市场发育较为充分的地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经办机构和服务费用;在其他地区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遴选商业保险机构,并合理确定经办服务费用。

  该指导意见要求,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应当严格执行新农合相关政策要求,采取政府委托的方式,由政府相关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经办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委托经办服务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各级卫生、财政部门会同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商业保险机构的遴选工作,并合理确定委托经办费用。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当地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均有合作意愿,并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取得健康保险业务资质;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在统筹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能够组建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管员队伍,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即时结报点,具备远程即时结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不设立结报点;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新农合业务经办服务工作,并承诺提供相关支持。

  指导意见要求,合理确定新农合经办服务费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委托经办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成本、内容、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委托经办服务费用标准,并建立经办服务费用形成和常规调整机制。在商业保险市场发育较为充分的地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经办机构和服务费用。公开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能力、承诺、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商业保险机构。

  据了解,新农合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自2003年试点,特别是2009年深化医改以来,筹资水平快速提高,呈现出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截至2011年底,参合人数达8.32亿。2012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将不低于75%,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且不低于6万元。

  记者从卫生部近日召开的媒体吹风会上了解到,我国部分地区从新农合试点开始就开展了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管理服务的探索。截至去年,保险业经办新农合县市数量达到134个,委托管理资金46.3亿元,赔付与补偿1798万人次、32.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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