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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适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两成

2011年02月26日 11:50 来源:新闻晨报

  ■根据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限额,最高可贷60万 ■允许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付购房款

  □晨报记者 张昱欣

  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昨日正式发布。根据规定,购买经适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将根据还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限额,最高额度为60万元。此外,规定还首次允许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

  共同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和共同产权人

  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此次出台的细则规定,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适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贷款金额:每户最高额度为60万元

  在备受关注的贷款金额确定方面,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

  每户家庭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如下限额标准: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即每户家庭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遇还款困难:可申请增加补充还款人

  当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还款。

  公积金余额:首付后可用于支付房款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还首次提出允许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即当购房者付出两成首付后,只想贷五成公积金贷款,只要其账户及共同提取人账户余额足够,可以提取部分余额用于支付剩下的三成房款,通过家庭亲属共同支付的方式,减轻贷款压力。”业内人士介绍,在一般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借款人必须在拿到房产证后,才能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冲还贷款。而经适房的公积金借款人,则可以在贷款前就申请提取本人及共同提取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借款人的还款压力。而这也是对经适房家庭政策倾斜扶持的体现。

  需要注意的是,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

  申请经适房贷款须知

  受理机构: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担保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材料准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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