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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购经适房可贷公积金 每户最高限额60万元

2011年02月26日 12:43 来源:解放日报

  上海公布细则:首付不低于总价20%

  本报讯 (记者 张奕)昨天,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细则》明确,申请公积金购买经适房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两项贷款条件。一是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二是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下转第8版)(上接第1版)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在贷款金额的确定上,《细则》明确: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当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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