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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拟规定克扣拖欠工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2011年04月19日 08:48 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4月13日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了解到,《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已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对于哈尔滨市属各部门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还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结合情节严重程度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条例(草案)》规定了建设、交通、水利、工商行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方面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支持。“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16项工作被列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监察事项。

  此外,《条例(草案)》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义务进行了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针对建设工程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记者张世光 通讯员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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