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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无固定场所摊贩管理由各省决定

2011年04月29日 08:20 来源:法制日报

  《个体工商户条例》今天向社会公布。条例明确,国家对个体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条例多项规定充分体现国家鼓励、扶持、支持与规范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比较2009年7月21日公开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记者发现,条例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拟定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表述。取而代之的是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这意味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游商小贩是否可以登记成为个体户,条例授权省级政府自行决定。

  与现行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相比,条例进步明显: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申请设立者身份的限制,放宽了经营范围。

  就雇工人数,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可这对开餐饮的来说,明显做不到。

  条例取消了这一形同虚设的限制,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并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就个体户身份,暂行条例规定必须是“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就经营范围,暂行条例规定个体户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条例明确个体户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就应依法予以登记。

  条例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条例彰显对个体经济发展的鼓励、扶持与支持。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登记机关应公开个体户申请登记的全部事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明确,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规定,个体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在银行开户贷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此条款,意味着国家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户的,并没有完全关上大门,而是授权省级政府自行决定。

  一年多前《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就受到广泛关注。其中最重要原因,是因为拟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这一拟降低门槛之举,目的很明显,旨在鼓励发展个体经济,同时也有利于消除令人反感的城管执法追着游商小贩飞跑的现象。但社会同时也有担心,游商到处见缝插针,可能极大加剧城市管理难度。

  “经过充分调研,我们发现广东、上海、浙江等全国很多地方,对无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实际都不一样,所以条例授权省级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国务院法制办官员说。

  对个体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李立

  《个体工商户条例》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条款对比

  《个体工商户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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