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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设定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2011年05月04日 06:46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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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昨天,中国银监会宣布已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以推动我国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和稳健运行,提升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

  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指导意见》统筹考虑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要求,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产充足率监管标准。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我国长期重视资本质量监管,目前国内各类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都显著高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的4.5%最低标准,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设定为5%不会对国内银行产生负面影响。《指导意见》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并根据经济周期、贷款质量和盈利状况,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进一步缓解银行体系的亲周期性。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指导意见》要求,银监会将于2011年完成《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配套监管规章的修订和发布工作,为2012年初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奠定基础。

  对于新监管要求,市场最担心银行会受其逼迫,从资本市场上大肆圈钱。昨天,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内主要银行已经达到了新监管标准,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很小,无需大规模补充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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