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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不合格最高罚两万

2011年05月08日 07:41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规定昨出台

  昨日上午,四川省“全面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创健康公共场所,建文明和谐社会”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新实施的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执法主体。同时,增加了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省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于违反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场所,可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

  四川省新增乙类公共场所管理

  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队长李章国称,《办法》将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新增入内,归为乙类场所实施管理。据了解,近期全省相关部门将在近期内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帮助新增管理场所制定自己的卫生管理制度。

  同时,室内公共场所全部纳入禁止吸烟范围,并把责任落实给公共场所经营者。“执法人员展开监督的同时,也欢迎市民举报投诉。”李章国表示,相关部门将根据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情况,考虑组建专门的控烟监督队伍。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有法可依

  “其实,很多疾病都可能通过空调通风设备传播,但过去在监管上确实存在执法尴尬。”李章国表示,按照《办法》规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清洗、维护,并保有完整记录。其中,清洗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或更换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6个月不少于1次;清洗风管系统每两年不少于1次,此外,在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爆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及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同时,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公共场所单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检查维护。

  根据《办法》规定,对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维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可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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