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7日 10:02 来源: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 许才芳)福州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将开展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昨日上午召开的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福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四城区60周岁以上、有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申请。具体申请时间,以及如何申请,等待具体通知。 办法规定,具有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城镇户籍,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未按月享受无力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待遇、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障的相关定期待遇的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各分三档
办法明确,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需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缴费标准分三档:
第一档(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10%),即为135元/月;第二档(在第一档缴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元/月),即185元/月;第三档(在第一档缴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0元/月),即235元/月。
城镇老年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缴费能力选择不同档次缴费。政府对参保老年居民按照不同缴费档次给予相应补贴:
第一档(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与参保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差额确定),即财政补贴为200元/月;第二档(在第一档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月),即财政补贴为210元/月;第三档(在第一档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月),即财政补贴为220元/月。
按照上述三档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参保城镇老年居民一次性缴费满15年的,第一档需2.43万元,第二档需3.33万元,第三档需4.23万元;相应月养老金待遇标准分别为335元、395元和455元。
7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为5年
办法还明确了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根据其参保时的实际年龄计算至年满7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缴纳;75周岁以上的按5年缴纳;缴费额度为月缴费标准乘以应缴费月数。
据介绍,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蓄额中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合法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纳入基金管理。所在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待遇,同时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1000元。
此外,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出现户籍从本市迁出,出国、出境定居,死亡或失踪情况的,经所在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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