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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责令津秦高铁停工 限期重报环评文件

2011年05月18日 16:20 来源:财经网

  【《财经》综合报道】 5月18日,环保部网站公布决定书,因津秦高铁项目建设地点部分发生改变而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部5月12日已向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该项目建设,限于2011年6月15日前向环保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通知称,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新建铁路天津至秦皇岛客运专线项目停止建设。在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环保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该公司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环保部。

  在此之前,4月25日,环保部亦曾向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督促履行通知书》,称该公司违反规定需限期整改,须于2011年5月31日前履行环保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法〔2010〕82号),停止使用改建铁路胶济线增建四线工程。

  不过,在发给胶济铁路客运专线的通知书中,环保部称,考虑到该工程已通车,涉及公共利益,该部此前曾将“责令停止使用”缓期至2011年3月31日执行;在对方缓期期限已过仍未履行决定的情况下,“经综合考虑法律的严肃性和该工程对铁路运输的重要性,我部督促你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前履行”,再次“缓刑”。并称,“你公司逾期不履行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作为典型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开。”

  而在发给津秦铁路方面的决定书中,没有缓期,“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新建铁路天津至秦皇岛客运专线项目停止建设。在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是我国建设的第一条高速客运专线。专线正线长度362.5公里,其中新建客线173公里,利用电气化改造后的线路149公里,其余路段利用既有老线,并新建青州北站和胶州北站两个客站,设计时速为每小时200-250公里。项目2007年开工,于2008年12月21日全线贯通投入使用。

  早在2009年8月,环保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现场调查中发现,胶济铁路客运专线公司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环保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三同时”制度的规定。环保部于2009年9月10日发出通知,认为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未经验收就投入运行。

  津秦客运专线正线全长261公里,设计时速350公里。全线设天津、滨海、滨海北、唐山、滦河、北戴河、秦皇岛四站,年客运输送能力8000万人。该项目投资估算总额为338亿元,由铁道部和天津市、河北省合资建设,于2008年11月8日开工建设,建设总工期4年。

  下为责令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全文: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

  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91000017079

  组织机构代码:66884775-4

  法定代表人:黄桂章

  地址: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3414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新建铁路天津至秦皇岛客运专线项目建设地点部分发生改变,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1年3月22日《关于津秦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环境问题的调查报告》(华北环督发〔2011〕13号)、2011年3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新建铁路天津至秦皇岛客运专线项目停止建设,限于2011年6月15日前向我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新建铁路天津至秦皇岛客运专线项目停止建设。在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逾期未改正的,我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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