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08日 06:42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的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该《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通知》规定,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