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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条例三审稿严控土地出让

2011年06月24日 03: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见习记者 陈中

  昨日下午,在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被称为前海“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正式公布。这是该条例第三次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经过分组审议后,前海“基本法”有望在下周一获得通过。

  三审稿主要修改七处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布的修改稿综合了各方意见,对诸多条款进行了修改;在土地出让方面,则明确提出“需采用出让方式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出让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记者了解到,前海条例三审稿对之前的《草案修改建议稿》作出多处删改,主要集中于前海管理局的职能定位、理事会、监督专员、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开发、社会建设、法律适用、以及过渡期安排等七方面。

  关于前海管理局的职能定位,三审稿修正了此前“公共机构”的提法,以“法定机构”取代,提出:前海管理局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其他行政管理职能由辖区政府或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

  同时,之前被舆论认为前海条例亮点之一的“监督专员”则被修改完善为“监督机构”。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使监督机构既能适应前海合作区高效统一运作的要求,又能最大限度与我国现行的体制相衔接,建议将《草案修改建议稿》中有关“监督专员”的内容修改完善为“监督机构”,监督机构由纪委、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单位参与组成。监督机构可以接受纪委、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

  社会建设方面,三审稿建议将前海合作区有关社会建设的职能由前海管理局调整为市政府统一行使,目的是为了把前海管理局从繁琐的社会事务中解脱出来。

  法律适用方面,此前的《草案修改建议稿》曾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经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府决定,可以不适用于前海合作区”。此次公布的三审稿将有关法律适用的条款依据立法法的精神予以适当调整完善,并归并整合修改为一个条文。

  严控前海土地转让

  在土地开发方面,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周荣生昨日表示,有意见认为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利用应当主要采取租赁、合作等形式,严格控制转让;有意见认为不仅要规定土地使用方式,还要规定土地用途的性质;也有意见认为应当明确规定土地转让的条件和比例。

  今年3月公布的《草案修改建议稿》曾规定:“本条例实施之日前前海合作区未出让的土地由市政府以划拨或协议方式出让给前海管理局,由前海管理局统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不过,此次公布的三审稿则将上述条款删除。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称,此举是为避免与国家相关法规基本原则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三审稿还将“前海管理局对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可以采取租赁、合作、抵押、转让等多种方式利用”这一条款修改为“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可以采取租赁、合作、抵押等多种方式利用”。“转让”这一利用方式在三审稿中被隐去。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经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为避免滥用,要严格控制土地转让。

  三审稿第二十二条新增规定:“确需采用出让方式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出让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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