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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立法进入三审 经济领域成改革重心

2011年06月24日 11:15 来源:《财经网》

  【《财经》综合报道】据新华网报道,《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建议稿》)23日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相较前两稿,进入三审程序的《草案建议稿》在前海管理局的职能定位、理事会、监督机构等多个重大敏感的体制创新设计上出现了较大变化。

  前海合作区是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深港合作区,规划占地面积15平方公里,位于深圳西部、珠江口东岸,毗邻港澳。根据地方政府部门规划,该区的定位是“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和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和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有着“特区中的特区”之称。

  在23日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代表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报告审议结果的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周荣生说,前海目前正处于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任务艰巨的起步阶段,前海管理局不宜承担过多的经济开发之外的事务,因此将前海管理局的职能定位于着重经济建设。周荣生说,这有利于前海管理局集中精力搞好体制机制创新和经济发展模式创新,从宏观上推进、把握前海合作区发展的方向和进程。

  在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当日提交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此前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建议稿)》中的关于前海合作区经申请批准后可不适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和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文字已被删除。

  此外,在《草案建议稿》中关于设立职权高于前海管理局的理事会、管理局局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公开其收入及与其决策有关联的利益情况、设置3年过渡期等内容也被删除。同时,《草案建议稿》中提出的设立监督专员机构的条款,则被改成设立由纪委、检察、公安等多个部门派人参与的联合监督机构。

  “有关机构的设置在前两次审议中受到境内外舆论所关注,综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为使监督机构既能适应前海合作区高效统一运作的要求,又能最大限度与我国现行的体制相衔接,我们将‘监督专员’修改完善为‘监督机构’。”周荣生说。

  此外,本次《草案建议稿》采纳了各方意见,删除了对前海土地“转让”的方式。规定:“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可以采取租赁、合作、抵押等多种方式利用。确需采用出让方式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出让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同时,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本条例实施之日前已经出让的土地,其利用应当符合产业发展需要,并由前海管理局予以规范。现场有关法律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前海条例草案的本次修改,体现了立法部门以稳为主,稳中求变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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