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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对中国产轮胎征收反倾销税

2011年07月07日 17:39 来源:商务部网站

  7月6日,阿根廷官方日报公布阿工业部2011年第221号决议,决定结束对中国产轮胎的(南共市税号:4011.10.00、4011.20.90、4011.61.00、4011.92.10、4011.92.90)反倾销调查,并决定采取征税的最终措施,具体内容如下:对旅游用车轮胎征收23%的反倾销税,对农林用车轮胎征收10%的反倾销税,对公共汽车和卡车用轮胎征收17%的反倾销税;另,对特定型号的子午线轮胎暂缓征税6个月。上述措施于2011年6月22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有关企业可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联系,电话:010-65882820,传真:010-65882821。

  (首发子站:公平贸易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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