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3日 07:04 来源:北京晨报
市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八种价格违法 重罚!
晨报讯(首席记者 姜葳)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顶风作案”等八种价格违法行为将被“从重”处罚。市发改委昨天发布《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其中明确,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串通大涨价的和不执行法定价格紧急措施两种情形,即使无违法所得也将面临300万至500万元的罚单。
自由裁量幅度大
据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价格执法有一定的处罚尺度,法律上叫“自由裁量权”。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一自由裁量幅度也日益增大。比如今年年初《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改后,对于无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款高达500万元,最大自由裁量幅度为10万元至500万元。但到底是罚10万元还是罚500万元,就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
新规对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五个档次。其中,在突发事件中和价格异常波动期有价格违法行为等八种情况被列为“从重处罚”一档。
要“一碗水端平”
在《北京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明细表中,对种种价格违法行为开列了相应的处罚尺度。其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包括擅自提价、利润率超标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都将面临重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倍至5倍,责令停业整顿;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万至5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规范了“自由裁量权”将使执法者“一碗水端平”。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同类主体,违法行为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社会危害后果相当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也将相同。
八种情形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有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当事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三)同一当事人,在半年内再次被查处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六)在突发事件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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