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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拖欠工资 建设单位先垫付

2011年07月14日 17:53 来源: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讯(记者 王哲)昨天记者从市人大获悉,《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即将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这是《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施行10年后首次进行重新制定。

  12个部门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仅靠人社部门是难以完成的,需要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和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条例(草案)》对相关职能部门在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内容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社部门查处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因工程款拖欠、工程进度纠纷和工程质量纠纷引发的拖欠工资案件;对有拖欠工资拒不偿还的建筑业企业,依法在招投标、企业资质、信用评价、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惩戒和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协助人社部门查询用人单位登记信息。

  ———公安部门协助人社部门查询个人户籍等登记信息,依法查处骗取求职者财物、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拖欠工资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协助人社部门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以及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占用道路、绿地的劳务市场、职业介绍行为和违法张贴用工广告的行为。

  ———财政、税务、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拖欠工资纠纷 单位负责举证

  《条例(草案)》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人社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10%以上20%以下罚款。

  承包人拖欠工资建设单位垫付

  针对建设工程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动者工资支付负总责,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社部门可以责令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责任,人社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预先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对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予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社保规定单位负责人受罚

  《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招用人员管理规定,未办理招用备案手续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用人单位500元罚款。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社会保险缴纳规定强迫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用人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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