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20日 13:32 来源: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 许才芳)以后,福州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凡是涉及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征收补偿,按照补偿款先足额补偿到户、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开展征收工作。
日前,福州市政府印发《福州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县(市)区级征收补偿专门机构应设立征收补偿信息平台,公告征收补偿工作方案和补偿标准,对被征收单位、个人的征收面积、地类、结构类别、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安置方案在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社区)两级进行公示,以确保征收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根据《意见》,具体征收补偿原则为:补偿费用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征收补偿专门机构与产权人(使用权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确定补偿额度。补偿费用在2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县(市)区财政或县(市)区财政同意的社会中介评估单位核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补偿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征收补偿专门机构负责委托评估和初审,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在征收面积丈量和地面物清点上,应做到县(市)区征收补偿专门机构(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所有权(使用权)代表,设计代表等“五到位”,并经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后有效;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征收面积丈量和地面物清点,除前述代表签字确认外,还需施工单位、驻地监理代表签字确认,方可有效。
自县(市)区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拟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土地、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拟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建(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意见》同时还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补偿标准,按照补偿款先足额补偿到户、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开展征收工作。在各宗征收补偿费公示无异议后,应以协议(合同)的形式发放,并经县(市)区征收补偿专门机构批准后10天内,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中直接全额存入被征收单位、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分发给被征收单位、个人。征收补偿款收支情况应公开透明,至少三个月在征收信息平台上公布一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留用地安置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用于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发展二、三产业,解决村民生产安置及生活出路问题。未出台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留用地补偿实施办法的县(市)区,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和办法预留预征;已出台实施办法的县(市)区,按市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及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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