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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新规 施工合同超200万元须招标

2011年07月21日 13:34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本报讯 (记者胡晓伟)为强化建设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市建交委日前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规模标准、暂估价形式的招标、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资信标的确认以及投标单位不足法定数量情况的处理方式予以进一步明确。

  根据《指导意见》,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都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在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中,专业工程的设计标准、设备选型、主要材料未确定的建设工程,可列作暂估价。对于列入暂估价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一律实行招标。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时,必须符合自行招标的条件,包括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落实项目资金来源;设立专门招标机构等,此外,建设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需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查手续。

  针对资信标的确认,要求企业的信用信息和工程业绩必须统一录入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投标企业在参加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时,从信用平台上统一打印带有防伪水印和二维条形码的资信提取表,并作为投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

  对于投标单位不足法定数量的情况,《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勘察、设计、监理及专业施工等工程招标,经过一次公告期后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应当继续发出二次公告。对经过两次公告期后,投标单位仍不足三家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法完成招标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确定符合招标资格的承包单位并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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