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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时隔6年再征民意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2 15:42 来源: 北京晚报

  问题车30天内可退换 同一质量问题修理超5次可换车

  本报讯(记者杨滨 左颖)时隔6年多后,汽车“三包”规定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就《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拟于10月下旬举行立法听证会。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听证陈述人参加会议。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乘用车。按照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汽车“三包”依然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汽车售出后30天内,出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以及严重安全故障两次修理后仍不能排除的,消费者可选择退换车。

  家用汽车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和系统质量担保期,损耗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

  其中,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发动机、变速器、车身、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等)主要零部件名称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损耗件及其他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三包”条款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从即日起,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国家质检总局网站,通过电子邮件、通信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截至10月20日。

  参加立法听证会的公民和单位报名截止到10月15日。

  报名邮箱:zhuangl@aqsiq.gov.cn">zhuangl@aqsiq.gov.cn

  报名传真:82260107。D044 J170   

  政策解读

  什么情况“包退”

  汽车售出后30天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销售商应负责免费退货。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遇到3种情况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分别是: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他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商应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销售商应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退换车发生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销售商承担。如果自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销售商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或者未按规定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退换的汽车产品经维修检验合格、再次销售时,应当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并注明更换、退货的原因。

  什么原因“包换”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要求销售商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无同品牌型号整车更换的,销售商应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整车。无同品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同品牌整车,消费者可要求退货。

  什么问题“包修”

  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或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故障无法行驶或者不能安全行驶时,修理商应提供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修理商用于“三包”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原装零部件,其质量标准应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此外,修理商应建立“三包”期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内容要包括行驶里程、送修症状、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用和工时等。 D044 J170  

  变化

  退车折旧费降低

  新版意见稿规定,除应免费退车的情形之外,消费者退车时,应减去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费。

  新版的补偿费计算公式为:[(车价款×行驶里程)/1000]×n,其中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而2004年时规定的使用补偿系数n是在0.5%至1%之间确定。

  以25万元的车、行驶两万公里为例,按照新版补偿费计算公式,补偿系数假设为0.8%,那么消费者要支付的使用补偿费为4万元。而如果按照2004年时的草案规定,如果补偿系数为1%,那么补偿费就是5万元。补偿系数降低,消费者少掏了整整1万元。

  新版本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而原来的草案规定是超过2日就要提供备用车。      本报记者 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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