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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有关问题通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1 18:46 来源: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

  为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成果,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完成今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任务,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限购政策,对补缴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购房时不予认可。

  二、对符合市、区人才引进政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由市、区人社部门出具人才引进证明,购房时可不受个人所得税证明以及社保证明的限制。

  三、已办理房地产权证超过5年(含)的住房产权转移,不纳入限购范围。

  四、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现行限购政策和住房套数的基础上,允许增购一套7500元/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五、本市户籍“村改居”家庭,在购买7500元/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商品住房时,其拥有的因村改居由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的自建住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2日起生效,请各区严格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文: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1年3月18日正式开始发布限购政策公告,通知原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佛山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着力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专题分析研究,合理确定我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我市2011年经济发展目标,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我省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具体要求,确定我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高于本年度GDP增长速度的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以统计部门统计、发布的数据为依据。

  二、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调控房地产市场和稳定房价的责任,明确问责机制,确保完成全年的调控任务。

  三、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实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能够提供在佛山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在佛山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自发文之日起)。

  四、加大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力度。各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完成2011年广东省下达的佛山市保障性住房新开工建设任务,多渠道筹措资金,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土地净收益10%计提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采取市、区政府直接投资、开发商与政府合作开发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建设以及由企业提供自有土地建设等模式,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和加快房源供应速度。

  五、增加保障性住房土地有效供应。各区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各区要结合实际,土地出让时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六、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各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住建、监察、国土、规划、财政、税务、发改(物价)、公安、统计、工商、金融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互通信息,形成调控合力。

  七、住建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监管,特别要加大商品房预售款项资金监管力度。加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坚决遏制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密切关注市场的变化情况,出现房价异动的区域、项目,可暂停预售予以抑制。

  八、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佛山中心支行可根据市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九、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自发文之日起,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十、发改(物价)部门加强对商品住宅的价格监管,严格执行“一房一标价”的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十一、住建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户籍)住房信息系统,为掌握居民购房情况,执行限购政策以及依法征税提供依据。

  十二、各区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完善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分析和监测。统计部门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稳定市场预期,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统计、住建、国土、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房地产预警预报工作的要求,定期交换相关房地产数据,加大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力度。

  十三、坚持和强化舆论正确引导。各级新闻媒体要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报道,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严格规范各类房地产展销行为,为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佛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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