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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3类企业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5 17:50 来源: 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万方 吴睿 通讯员 王丽华)10月1日起,我省开始正式施行《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昨日,武汉市物价局发出通知,即日起,13类企业或个人将成为武汉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对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粮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对生活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以及重要商品的储备等。向社会征收范围有:在本省市内从事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通信业,烟草、酒类,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业以及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生产与销售业的企业或个人。

  武汉市征收标准从2007年版的按纳税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改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以体现纳税合理公平,方便征收。另外,价格调节基金采取补贴、补偿和贷款贴息三种使用方式,不得采取资本注入和发放贷款等营利性方式。

  据介绍,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粮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对生活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以及重要商品的储备等。

  武汉市行政区划内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全部纳入市级国库。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2%;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因特殊价格政策形成的加价收入,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用于补贴支出后的结余部分;向社会征收部分;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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