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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按最高限上调增值税起征点 个体经济受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6 10:24 来源: 深圳特区报

  个体经济税收每年将减收2.5亿元,户均年受惠2778元

  谭德波 通讯员 林翰祎 陈俊峰

  深圳特区报(微博)讯(记者 谭德波 通讯员 林翰祎 陈俊峰)昨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工作会议上获悉,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规定,并结合深圳实际,全市增值税起征点将进行重要调整,深圳将继续按最高限上调增值税起征点。

  据了解,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该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14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新政策对深圳企业有何影响?市国税局副局长唐晓明表示,根据初步数据测算统计,该局正常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下简称个体户)共11.76万户,个体经济增值税收入共计8.33亿元。目前,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6.32万户。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全市个体经济税收每年将减收2.5亿元,户均年受惠2778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高后,预计到国税机关开具500元以下免税发票的人数,每年将达6.79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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