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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股权投资企业运作有规可循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9 09:33 来源: 经济日报

  ○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 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

  本报北京12月8日讯 记者黄晓芳报道:为规范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运作和备案管理,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这是我国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标志着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规范发展进入制度化的轨道。

  《通知》规范了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为确保股权投资企业的最终投资者均为“合格投资者”,并防范有意规避《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关于投资者人数规定的问题,堵塞非法集资漏洞,《通知》明确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

  为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合理分散投资,其资金不得用于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关联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

  鉴于对股权投资企业资产采取由商业银行等独立机构托管的制度,有利于防范各类非法集资活动,《通知》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

  《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除需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

  《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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