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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垃圾焚烧第一案谁来举证仍未明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2 16:53 来源: 财经网

  “中国垃圾焚烧第一案”谁来举证仍未明确

  12月8日庭审原被告双方开打“证据战”,主审法官对本案是否适用举证倒置仍无明确说法

  【财新网】(记者 王晓庆)发生在江苏省海安县的“中国垃圾焚烧第一案”,近日二审第二次开庭,围绕何方举证因果关系的争论,再次在法庭上出现。

  患儿谢永康的脑瘫与垃圾焚烧厂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到底归谁?二审主审法官在12月8日的庭审最后表示,本案究竟是应该由被告完全举证?还是在原告举证到一定程度,再由被告进行无因果关系举证?还没有明确的说法。

  二审此次开庭,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潘小川教授,二噁英研究专家、北师大化学学院博士后毛达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参与庭审。二人就垃圾焚烧厂对环境的污染情况、二噁英对人体的危害、脑瘫致病原因等问题表明了各自的看法。两位“专家辅助人”均表示,“谢永康的疾病,不排除因垃圾焚烧厂污染所致的原因”。

  庭审中,谢永康代理律师再次强调了由病患来举证垃圾焚烧厂污染致病的难处。起诉至今,原告方已经提交了90多份证据,尽力证明被告的污染行为、原告的损害、两者之间可能的因果关系。

  被告方垃圾焚烧厂代理律师表示,他们没有办法来解决这个科学难题,无力举证二者间完全没有因果关系。

  三年多前,海安垃圾焚烧厂190米之外,脑瘫患儿谢永康出生。中国首起垃圾焚烧致病案由此而起,随之陷入“谁来举证”的因果关系难题,终审判决因此一拖再拖。(参见财新《新世纪》报道:中国垃圾焚烧第一案)

  该案涉及中国环境案件诉讼的经典难题:受害者难以证实自身受害与环境损害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列明: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一审法庭因原告未能证明所受损害与被告排污行为具有因果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今年5月,二审第一次开庭时,代理主审法官表示,此类案件应由被告企业来举证污染行为与原告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

  此后,双方继续搜集证据。被告方于今年7月、11月两次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用以说明“垃圾焚烧厂周边的其它新生儿无脑瘫案例”,以及“谢永康的疾病可能是出生时脐带绕颈两周所致”。

  本次开庭前,就被告的举证,原告方同样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反驳,表明“其它新生儿虽无脑瘫案例,但有流产、死胎情况”、“脐带绕颈两周不会导致脑瘫病症”。

  在12月8日的庭审现场,双方就材料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展开激烈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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