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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土地两年未开发可无偿收回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3 18:53 来源: 重庆晨报
通过一系列调控,房地产将迎来新生的曙光还是在暮色中消沉? (资料图片) 通过一系列调控,房地产将迎来新生的曙光还是在暮色中消沉? (资料图片)

  国土资源部征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在修订草案中提出闲置满一年征闲置费等措施

  重庆晨报讯 (记者 喻亚)前天,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相关人士表示,房地产相关法律早已有土地闲置两年在经过批准后可无偿收回使用权的规定,此次的修订草案是让规定的操作性更强了。在闲置土地界定、怎么处理等方面做了更加细致的阐述。

  对闲置地可责令限期动工

  对于闲置土地,修订草案给出了明确定义: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根据修订草案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土地使用者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闲置地有两道“年限槛”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有几种方式: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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