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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办法元旦起施行 个人骗贷或将被究刑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9 09:55 来源: 新闻晨报

  记者 张昱欣

  晨报讯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昨天正式公布。从明年1月1日起,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相关标准进行处罚。而对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将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也将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罚。预计2011年缴存职工将达到450万人,归集额将达到460亿元。住房公积金为缴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至2011年11月底,上海累计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2579.69亿元,累计支持购房建筑面积1.42亿平方米。

  ■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根据违法所提款额的不同,除了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外,将可分别处违法所提款额不同比例的罚款,例如:违法所提款额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 3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同时,根据违法所提款额不同,处以相应的罚款,在5000元以下的,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的罚款;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2万元以上的,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违法获得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1倍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的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的罚款;违法获得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 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违法获得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3倍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3年以上5年以下的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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