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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之死背后:辩护律师质疑民间呼吁放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29 07:48 来源: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应辽产 浙江报道

  1月18日,金华地区,雨下得有点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过往行人稀少。

  当天上午,金华中院紧急召集吴英案两名辩护律师。下午近5点半,在从北京赶来的该案辩护律师之一杨照东赶到审判庭现场不到3分钟后,吴英被带入审判庭,法官宣布开庭。

  在距离中国农历新年只剩4天的这一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吴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对于一审时近200多位记者蜂拥而至,这次的媒体记者到庭只有区区十几人,大部分都是本地媒体。对于维持原判的这一审判结果,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呼声几乎是“一边倒”,大多数仍坚持认为吴英“罪不致死”。

  措手不及的宣判

  审判庭位于金华中院审判区3楼的中法庭。吴英进入审判庭时还是扎着马尾辫,脸消瘦了一圈。

  17时34分,宣判结束,整个宣判过程不到10分钟,而吴英在此间曾两度回头望向旁听席上的父亲吴永正和妹妹吴玲玲。当法警要将吴英带下去的时候,吴英用方言向父亲喊道“爸爸给我带2双新棉鞋”。而此时吴永正听到宣判结果后显然没有回过神来,眼睛盯着法官席的法官,静静地站着。随后,一名法警走向吴永正说“你女儿让你带2双棉鞋给她”时,他才有所反应,继而快速跟律师以及吴玲玲离开。

  在审判庭外的走廊里,本报记者向之前要参会记者做登记的金华中院办公室工作人员提出采访要求,但被拒绝。

  法院正大门右侧传达室的墙上贴着一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吴英案的公告,内容为“本院定于2012年1月18日下午3时30分,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宣判东阳市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上诉)一案,特此公告”,告示落款时间为“1月12日”。当问及法院人员该公告何时张贴时,得到的答案为“不清楚”,“好像是今天贴上去的。”

  而匆忙赶到的杨照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显得一脸的无奈。他说:“我也是今天早上8点40分接到法院的通知,让我赶过来,问是否开庭也没有给答复,只是说要过来一趟,等快到了金华中院时才知道是开庭。”

  “怎么就选择这个节点上宣判,都拖了快一年多了,再过几天就过年了,让老吴家相对过个平静的年再宣判也不迟。”杨照东说。

  网络呼声“一片倒”

  “闻此裁定,备感震惊!”该案的另一名辩护律师张雁峰表示,二审裁定从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他称此次二审《裁定书》上许多认定的事实根本不真实,很多公诉人根本没提过,一些认定的事实也是错误的,有些事实是有争议的。

  二审《裁定书》指出:“原判认定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的事实,有被害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等的陈述,证人吴玲玲、徐玉兰等证言,本色控股集团及各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英亦供认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情况相符。”

  针对此指控,张雁峰说:“林卫平等11名债权人在侦查卷中的笔录均证明债权人非社会公众,本色集团和吴英借款时没有使用诈骗手段。吴英没有一次供述自己实施了诈骗行为,如何得出与其他证据共同证实存在集资诈骗的事实呢?”

  1月24日,张雁峰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对吴英案二审裁定的十大质疑》一文质疑浙江省高院的不公正的二审裁定。之前18日,吴英案二审宣判的当天夜里,杨照东在其博客上写了一篇《如此裁判,焉能服众?》的博文。

  在博文中,杨照东写道:“吴英该不该杀及罪与非罪的问题,必须说说清楚,不能有半点含糊。”

  社会各界其实一直在议论吴英该不该被判死刑的问题,并有人认为“吴英若有罪也不该死”。特别是在她的家乡东阳一带,在街头随机接受记者采访的群众都认为量刑较重。

  而网络上,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在其认证的新浪微博(http://weibo.com)上评价道:“若法无定理,岂能够死试律?”潘石屹、李开复、王巍等众多知名人士在网络上也纷纷呼吁“刀下留人”。

  “表象上大家对死刑结果不接受,实际真相也一直没向社会公布,本质上无论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都没有将案情的真相客观、真实地公布给社会,同时对相关法律及其适用没有做出清晰的说明,这是大家不服的原因。”杨照东表示。

  张雁峰认为:“这个案子本质就是民间借贷,而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上看,民间借贷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受到保护的东西当然不能被重罪惩罚,这个案子即便成立,也不应该重罪追究,何况这个案子是个正常的民间借贷。”

  “让吴英买单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金融制度是应该改革,民营企业应当学法懂法。”张雁峰则认为不应该让吴英买单。

  张雁峰表示,判决生效前,还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过程。“我相信最高法院能在客观把握案件事实基础上对本案做出公正的评价。”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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