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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深圳进出口公司老总涉嫌利用改制贪705万被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2 07:55 来源: 广州日报

  公司老总被控利用改制贪污705万元

  原深圳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徐某湘涉嫌贪污在中院受审  今日案卷

  本报讯 (记者王纳)上周五,深圳中院开庭审理原广东省经济特区深圳进出口公司老总徐某湘涉嫌贪污案。徐某湘涉嫌在公司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债权、隐匿公司财产705万元。徐某湘在法庭上全盘否认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表示所有证人都撒谎。

  涉嫌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据公诉机关查明,广东省经济特区深圳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最初为全民所有制性质公司,1993年2月至1998年12月由徐某湘担任深圳公司总经理。1998年12月28日,深圳公司由全民所有制公司改制为徐某湘个人所有的公司,在此过程中,徐某湘故意隐瞒深圳公司债权,隐匿深圳公司财产,转为本人所有的改制后公司所有,将国有资产705万元据为己有。

  检察机关指控的这705万元贪污款共分两单犯罪事实,第一单为555万元。1995年,省检察院办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张健挪用公款案时依法扣押涉案赃款555万元,1997年12月28日省检察院撤案。1999年3月4日,省检察院将扣押的555万元返还徐某湘指定的深圳公司账户内,随后被徐某湘据为己有。

  第二单则为150万元。1986年,深圳公司与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联络处(以下简称联络处)合建办公楼和住宅楼,并因此取得深圳市凤凰路2号办公楼三楼使用权。1991年5月,深圳公司与香港兴景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该楼被法院执行给兴景公司抵债。1998年,在深圳公司改制过程中,徐某湘指使深圳公司会计王某玲做账,将办公楼用于抵消兴景公司债务。1999年10月,徐某湘故意隐瞒深圳公司已改制给其个人的事实,与联络处签订协议,联络处以退还合作建楼款及利息的名义,于1999年10月29日将150万元转账至徐某湘指定的深圳公司账户内,之后被他将此款据为己有。

  开庭现场

  否认控罪和指控事实

  “指控内容与事实全部不符。”法庭上,徐某湘一口否认指控,并表示所有内容都是编造出来的。

  对于侵占555万元,徐某湘辩解称,副总经理张健是深圳公司挂职的副总,实际是承包了深圳公司一个业务部门,双方的协议中写明了张健所有的经营行为由自己负责,与深圳公司无关。 

  徐某湘表示,深圳公司改制评估资产时,由于所有材料都在省检察院手里,会计无法入账,因此不能列入资产评估报告。

  他认为,张健的555万元及别墅都是自己代表深圳公司接收的,但这笔钱和财产是给张健偿还韩国公司债务的。

  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对于徐某湘的说法,公诉人出示了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深圳公司会计王某玲证实,徐某湘是自己的表舅,深圳公司改制时让她做账以办公楼抵消兴景公司债务并前移记账时间等。其他涉案的当事人均表示,徐某湘从来没有告知过深圳公司已经改制为其个人所有的事实。

  徐某湘的辩护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并表达了张健的承包性质、深圳公司在改制后归徐某湘个人所有,因此应定性为无罪的观点。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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