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牺牲地质环境为代价求发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9 07:26 来源: 法制日报本报记者邓红阳
3月2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时强调,不以牺牲地质环境为代价求发展,要通过地方立法,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县级政府职责更加清晰
“过去,一提起地质环境保护,总有推诿扯皮的现象。”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说,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
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具体职责表示认可。
草案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地质遗迹保护力度加大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或地质公园内私挖乱建的现象时有发生。草案如能顺利通过,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地方法规依据。”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草案明确规定,对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对地球演化或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化石及其产地;具有重大科学研究或观赏价值的岩溶、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等奇特地质景观;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奇泉。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擅自从事开矿、采石、取土、放牧、垦荒、采伐等活动。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建设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本条例实施前经批准已建成但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确需拆迁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安置或者补偿。”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中这些禁止性条款可以避免“柔性执法”现象的出现。
严惩相关责任人不作为
“我感到草案有一个亮点——此次地方立法,不仅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明确了,而且体现了对责任人的不作为进行严惩。”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根据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对已经发现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没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侵占、挪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本报郑州3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