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负总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1 09:07 来源: 法制日报本报北京4月10日讯 记者李立 国务院近日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全文见法制网)。这一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条例,依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为人民利益和孩子安全,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近年来,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去年11月,温家宝总理明确指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由此制定条例作为一项民生保障立法任务,迅速启动。去年12月至今年1月,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反响强烈,共征集到7000多条意见。起草部门对公众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包括增加保障农村接受义务教育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撤点并校应充分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将个体经营者纳入校车服务提供者范围等。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重点保障农村小学、初中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根据条例,校车服务对象,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和初中生,高中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实在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强调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
条例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规定: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条例还对政府部门、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校车驾驶人的条件,校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通行安全,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以及违法后的处罚等做了规定。
考虑地区、城乡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制度同时,条例给地方制定具体办法留出空间。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级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条例总共62条,分为总则、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