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利用公司神秘破产突然裁员遭投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2 09:31 来源: 环球网环球网记者 杨济徽 实习记者 丁玉
2012年2月以来,环球网记者多次接到江阴利用棉纺针织有限公司(简称“利用公司”)部分职工投诉,称利用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突然向法院申请破产,江阴市人民法院于同一天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同时指定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2009年3月31日,利用公司单方终止所有职工劳动合同。职工认为公司破产不正常,与公司发生很大冲突,惊动了上百名防爆警察,最后职工迫于无奈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职工不满利用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以“释明函”的形式回应不予受理。
利用公司简史
江阴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释明函”
企业无故破产, 员工起诉又遭法院拒绝
职工代表告诉记者,在2009年春节前,拥有一千名员工的利用公司一直正常经营,春节后突然通知不要上班;2009年3月30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利用公司的破产申请,申请人为利用公司非债权人;2009年3月31日,利用公司单方强行终止了所有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认为公司破产不正常,与公司发生很大冲突,惊动了上百名防爆警察,最后职工迫于无奈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之后职工一直与破产管理人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江阴市人民法院、江阴市总工会等部门交涉,希望公开利用公司的资产与债务处理明细。
利用公司老厂区
记者采访获悉,2011年11月17日,利用公司职工代表以利用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为由向江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1年11月28日,以相同的事由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2月20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回应对该诉讼不予受理,并且是以释明函形式而非民事裁定书形式做出。2011年1月10日,利用公司职工代表以江阴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是:由于不是民事裁定书,无法受理上诉,只能进行协调,但之后再无动静。
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利用公司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后续清算和职工安置工作。环球网记者采访了滨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金焱,该负责人称目前清算工作已经基本完毕,因为有部分职工不满意安置结果向江阴市人民法院上诉,所以破产案还不能完全终结,在等法院消息。
利用公司老厂区已改为展览馆-中国裳岛
记者问到为何破产后由滨江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对职工的安置标准是依据什么进行?江阴市人民法院是否审理职工的诉讼?该负责人称破产后由谁接管后续工作是“摇号抽取的”,“正好摇到了滨江律师事务所”。对职工的安置是“按照劳动合同法依法进行”,且尚未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
记者之后又采访江阴市人民法院研究室黄主任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并对滨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说法进行核实,得到的回答是:不愿意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案件还在审理中,具体问题不清楚让记者采访负责该案的民二庭巴庭长,记者随后又几次拨打巴庭长的电话,但均为无人接听。
负责处理利用公司破产案职工协调工作的还有江阴市总工会,记者多次打电话采访却都是同一人接听,称负责该案的徐部长不在,其他问题一律“不知道”。
利用公司新厂区员工公寓
公司申请破产是为甩掉职工? 江阴市人民法院违法判案?
职工代表反映,经多次交涉,他们从破产管理人处了解到如下消息:一是破产清算已基本结束,公司尚有部分资产未处理,公司有大量资金结余(口头表示);二是利用公司提前终止所有职工劳动合同是为了减少清算开支(破产管理人提供给法院的一份报告明确表明),因为每拖延一个月将增加工资和社会保险开支200多万元。
职工认为,利用公司及审理破产案的江阴市人民法院存在违法情况,违法主要在于两点:
首先,利用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利用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其终止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但是,规定中涉及的六种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利用公司一种都不符合。
其次,职工认为江阴市人民法院剥夺了他们诉讼权利。因为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职工的诉讼以“释明函”方式做出“不予受理”。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不予受理”应以“裁定书”的方式做出,并且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样就导致职工就无法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江阴市人民法院这样违法应对职工的诉讼,存在违法判案之嫌。
根据案件情况,记者采访了江苏苏泽律师事务所丁久阳律师,丁律师给予三方面解读:
首先,在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规定的法定终止或解除事由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要想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征得职工同意,双方协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也不例外。
其次,如果不能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至宣告破产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工资并帮助其缴纳社会保险。
再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应以“裁定”的形式做出,并且同时规定,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释明函”不是《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针对民事诉讼的合法法律文书形式。
按照律师的解读和案情进展情况,职工代表们心存疑问:利用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一千多名职工既是职工又是股东是否应有知情权?利用公司单方终止所有职工劳动合同,职工利益谁来维护?江阴市人民法院为何对职工的诉讼回应“不予受理”?为何不公开利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资产与债务处理明细?江阴市人民法院为何是以释明函形式而非民事裁定书这一合法形式对职工的诉讼做出应对?
针对这些质疑,江阴市人民法院至今未做出正面解释。案情将有哪些进展?江阴市人民法院如何面对职工质疑?环球网对此将继续关注。
资料链接
原江阴利用公司介绍:
原江阴利用棉纺针织有限公司(前身江阴利用纱厂),筹建于1901年,是江苏省最早创办的纱厂之一。
公司占地面积260亩,建筑面积9.5万平方米。公司现有环锭纺8万枚,转杯纺2384头,喷气织机84台,剑杆织机100台,服装生产流水线300个工位。年产各种纱1.5万吨,坯布1100万米,针织服装250万件(条)。公司现有职工2300名,其中科技人员100多名,技术工人300人。发展成为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大型二类纺织企业。
近10年来,利用公司曾总投次超过了1个亿,实施了多次较大规模的技改项目。1996年获得自营进出口权以来,连年创汇超千万美元,产品出口美国、日本、新西兰、土耳其、俄罗斯、欧盟、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公司先后荣获江苏省“质量管理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1993年被国家纺织总会评为“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2002年公司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料自网络)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