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禁止担保公司变相截留贷款资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9 08:25 来源: 南方日报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倩蔚)日前有消息透露,银监会发文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的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严禁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各地银监局也陆续转发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事实上,截留企业贷款资金已是担保公司内部公开的秘密。今年年初,华鼎担保以收取巨额保证金或委托理财的方式截留了借款企业的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最终爆发风险。中国银监会融资担保部副处长姜在国近日表示,目前中国银监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正在着手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同时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进行全排查。而有接近广东监管层的资深业内人士也对记者表示,目前融资担保公司这一做法若不及时制止,将会酝酿和诱发更大的区域性金融系统风险。记者了解到,近日广东银监局正在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合规检查。
近年来,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客户保证金的现象较为普遍,个别融资性担保机构甚至收取客户高额保证金,或者通过代担保客户理财等方式在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媒体引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的话表示,由于客户保证金的管理不够规范,近期已经发生多起融资性担保机构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从事委托贷款、高风险投资等活动后,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挤兑风险。给担保客户造成巨额损失,也使融资担保业务面临巨大风险敞口。
根据这次银监会下发的通知,为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银监会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不收取客户保证金,而是通过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加强反担保抵(质)押物管理等其他方式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在担保客户资信水平较低或抵(质)押条件不足、确需收取客户保证金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情况下,通知对担保公司收取的保证金用途亦作出规定。
银监会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严禁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以管理费、咨询费等形式收取客户保证金、不得通过代担保客户理财、截流客户贷款等形式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
通知还称,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全额存放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客户保证金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收取、退还及代偿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报送监管部门备案。银监会通知要求,4月5日前收取的保证金应于今年9月30日前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