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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条例:未参加生育保险由单位支付生育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8 08:38 来源: 南方日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昨起实施,矿山井下作业列入女职工禁忌从事范围

  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9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称《规定》),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

  《规定》共有16条。《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 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 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女职工流产的,《规定》指出,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规 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 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 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 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根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

  侵害女职工权益

  最高可罚30万

  ■链接

  《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而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陈菲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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