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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消费者未享服务可要回预付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4 14:52 来源: 每日新报

  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出新规 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未享服务 消费者可要回预付费

  新报记者 郭晓莹 本版摄影 新报记者 王健

  昨天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工商局制定并出台了《天津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指导意见》,并于今年6月1日起在本市正式施行。新出台的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通讯、医疗服务、零售服务(超市)、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教育培训等行业的经营者以预收费用方式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合同行为。它对行业协会、消费者、经营者在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稿件统筹 邓晶龙 周白石

  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

  根据《天津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指导意见》,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内预付费自律公约,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指导、规范。

  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消费者应当在订立合同前向经营者详细了解服务的种类、费用、使用方式等相关内容,经营者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消费者详细说明服务的类别、费用和方式。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对免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明示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悬挂证照,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

  经营者应当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签订预付类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等事项。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合同。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包括符合合同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原产地证明、收费清单,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记载于发票、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

  五种情形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至交易关系终止后满两年。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记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服务以及使用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服务期限内,除双方约定的费用外,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以下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第十条的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消费者在交付费用后未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在交付费用后接受过服务,又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接受服务的,应与经营者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第十条标准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经营者在服务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1.擅自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2.缩短服务有效期限;3.减少承诺的服务项目;4.擅自增加服务的条件;5.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下列行为时,经营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预付费用不退:1.隐瞒患有严重影响自己或他人安全、健康的疾病的;2.违反经营者相关制度3次以上,经劝阻拒不纠正的;3.在服务场所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未按约定支付余款的,只可享受首次实际付款数额相应的优惠幅度。因经营者原因终止、变更消费卡使用的,应得到消费者同意。如消费者不同意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实际购买(支付)的费用扣除享受优惠幅度后的消费额,退还卡内余额。经营者关闭、转让、合并、搬迁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实际购买时支付的费用扣除享受优惠幅度后的消费额,全额退还卡内余额。确因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因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非经营者人为原因造成的突发事件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经营者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或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明。

  执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影响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保障其他权益的请求。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预付式消费有3种方式

  预付式消费是将一定数额的现金预先支付给商家,商家根据预交金额确定优惠幅度,随消费情况逐笔削减金额的一种消费方式,多以发放消费卡或以简单的记录名单形式出现,消费卡通常有会员卡、金卡、银卡和贵宾卡等,又可以时间段计费分为年卡、季卡、月卡等。

  三种消费方式分别是定量式、定额式和定时式。定量式,是消费者在一次性缴付不等金额后,便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缴付金额越多,优惠额度越高;定额式,是消费者预付一定金额后便获得相等面值消费卡,在分次使用中,按实际消费金额进行扣减;定时式,就是消费者预付一定金额后,可在与商家约定的时间内享受不计次服务,虽然消费次数不限,但要受时间限制。

  预付式消费6点需注意

  市工商局12315举报投诉中心主任、消保处处长王双套提示消费者,在接受预付式消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确定所选择的商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经营资质,不仅如此,还可以进一步要求查看商家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看租赁期限是否合乎常规,若租赁时间过短,不免要打个问号。

  缴费前要与商家仔细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好服务项目、期限、数量、使用产品、价格、违约责任、赔偿等条款。

  若真的想享受优惠而预付金额,请不要过于信任对方而一次性缴付过多金额,尝试随用随缴,即使优惠幅度小也比缴付大额而商家隐匿无法消费时来得省心。

  在使用产品时不要糊涂,仔细查看产品是否具备正式生产厂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已经拆封等情况。另外,若是进口产品应有中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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