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蒙南公司被指勾结官员鲸吞14亿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1 18:20 来源: 环球网鄂尔多斯蒙南公司被指勾结官员鲸吞14亿
环球网综合报道 日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蒙南煤炭有限公司职工向环球网反映:该公司勾结,当地政府官员干涉司法、贪赃枉法,获利超过14亿元人民币。
据反映,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房塔沟硫磺厂是1958年建立的国有化工矿山企业。1996年转产煤炭,1998年该厂转制为民营企业,名称变更为准格尔旗蒙南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与当地政策,改制时对于该厂在册职工360位均给予解除原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由于企业无现金补偿,于是将应该补偿费用全部转为职工股份,称之量化资产。时每人均基本未达到万元。
知情人告诉记者,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几位高管利用转制的机会,以不法手段将政府安置该厂188名职工的身份转换补偿金投入的原始股本金142.07万元全部攫取。在十年后的今天,他们均成为身家数亿的富豪,目前已分红利10371.11万元。 就在2011年下半年,蒙南公司侵占职工股份的8名董事,全部转让了他们的股份,共获利超过14亿元人民币。公司原董事长陈玉文一个人获利达7亿元人民币。
据了解,10年以来,职工们上访无数次,没有结果。在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一二审都被驳回起诉。在要求退还被侵占的股份过程中,甚至有多人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判处刑事处罚。
2007年职工诉蒙南公司股权纠纷案终于得以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但是一二审法院均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被驳回。2009年职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成功,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底指令内蒙高院重审,内蒙高院终于在2010年6月份做出了裁定。在这份终审裁定中,内蒙高院认为:尽管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各个阶段伴有国家政策和政府的指导意见,但本案纠纷性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法院应予以受理。指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但据反映,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2日,仍以该案属于政府文件规定、处理国有资产等行为,应向政府提出,再次驳回职工的起诉。内蒙高院2011年11月,作出终审裁定,继续维持了驳回的一审裁定。
据了解,本案已经经历了三级法院六次审理,历时5年,均无果。知情人告诉记者,本案至今不能得到公正审理的原因,主要是当地政府及司法官员借助权力,以权谋私,再三阻挠法律的正常实施,他们以政府的名义,给法院出具“本案若判决原告胜诉,会影响当地和谐稳定的大局”的内部意见,且要求法院院长、法官多次向政府汇报关于本案的意见,参加政府主持召开的专门就本案进行研讨的会议。法院官员托辞因“受政府领导”,不得不违心进行裁判。
该人士透露,事实上本案是一部分政府、司法部门官员,与蒙南公司勾结,已经结成利益集团,导致职工们的正常诉讼无法进行。其实,政府官员以他人名义参股煤矿企业,在当地是公开的秘密。他们利用政府的公权,打着“维稳”的旗号,以谋取不正当私利。这些政府官员,每年收取企业的“慰问费”,仅以2004年度的慰问费用,就达46.10万元,而涉及的官员包括鄂尔多斯市委常委(时任旗长)、旗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纪检委书记、公安局长、劳动社保局长、自治区煤管局长等高达近60人。
另据反映,2006年到2008年蒙南公司有一笔煤炭销售款2000多万元,没有正常打到蒙南公司的帐户上,而是打到了蒙南公司在呼市设立的临时帐户上。该临时帐户于2009年注销,但是可以从该笔煤炭交易的购方内蒙古泰利达煤炭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上查询。据知情人透露,这笔钱是蒙南公司副总经理邬存伟亲手操办的,原董事长陈玉文提取后用于了“送礼跑关系”。该位人士称,事后是邬与陈开了虚票充帐,蒙南公司财务上可查。
职工质疑:在职工与蒙南公司的股权诉讼中,有官员不断干扰司法判决。正是非法利益的驱使,才使职工股权被侵占长达12年而无法得到公正审理的原因。腐败官员职位之高,人数之众,令人触目惊心。他们与企业几个实际控制人一起,掠夺了本属于职工的利益,使这诉讼的职工们陷入绝境。
另据最新消息,2012年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约谈当事人,职工派诉讼代表到北京参加。此次只有职工一方参加。对对方当事人的谈话,最高院的法官已到当地法院进行过。法官告知,目前案件是在立案审查中。法官要求陈述一下三部分职工的情况。
代理人做了比较详细的陈述:本案的核心是量化资产的属性。量化资产的实质是职工应该获得的解除国有终身制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偿金不是企业发给职工的福利,更不是政府的恩赐,职工由国企员工转变为公司合同制员工,身份变化,原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经济补偿金分两项配给,一项是铺底金,每人按2000元配给,即人人有份,另一项工龄置换金,按职工实际工龄,每年300元计算。当时企业为了发展,未实际将补偿金支付给劳动者,而将所有补偿金转投为新公司的股本。这就是职工股权的来源。
59名职工,是当时转制方案已经确定量化了工龄置换金单项资产的职工,据转制方案规定,缴纳养老金以后,再配给铺底金。但由于蒙南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使在外打工的大部分职工并不知情。等他们事后陆续知道改制的消息以后,回到公司要求自己的股份时,被告知已经过期,不再办理。在这个过程中,职工将所有的养老金,包括应当由企业缴纳的部分,也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完毕。
而41名职工,蒙南公司称,他们已经被“厂内除名”,没有参加改制的资格。但是,在以往的庭审中,蒙南公司仅提供了一份厂内除名的复印件,未提供“厂内除名”的有效证据。职工本人,对于“厂内除名”的事实,也从未得知过。而据当事人在劳动社保部门调取的职工档案中,没有一个有被除名的记载。因此,对职工来说,与蒙南公司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从来没有被改变过。这一部分人,当时他们的股权,在改制时已经由企业给他们留下,只待他们回厂要求,均有他们的量化资产。但是由于改制后企业领导人迅速更换,这一部分股权被企业高管占有。
88名退休的职工的股权被强行收回,名义上是股权转让,但取得股权的一方没有给付一分钱对价;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也不允许退股,因此不管是转让还是退股,都不具有合法性。
法官最后问了一下职工可接受的调解方案。法官表示,在这个阶段会帮助当事人两方进行调解,以促进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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