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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民资细则本周将收官 过半新细则被指无新意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5 01:09 来源: 北京商报

  商报讯 (记者 丁开艳 王晔君) 要求在上半年出齐鼓励和支持民资的“非公新36条”细则本周将收官。截至目前,民间资本进入卫生、金融、电力等领域20余项已经相继出台。但记者统计发现,有超过半数的细则不但并无实质性进展,甚至部分或完全照搬旧的“非公36条细则”,变成过往政策“汇编”。

  对此,业内人士担忧,由于民间投资细则由相关部委制定,而各部委仅代表本领域央企或国企利益,让其来制定民间投资细则,往往会出现“量身定做”的情况,由此,细则的出台可能会涉及一些表面改变,但触动核心利益的地方很难做出较大改变。

  真正的细则,真正对民资“能不能进、怎么进、进入后如何管、如何退出”是此前外界对于这次吸引民间投资细则最大的期待。然而截至目前,虽然包括卫生部、铁道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国资委、银监会、交通运输部、电监会、国家外管局等在内的20多个部门已经出台促进民资进入其相应管辖领域的配套细则,但仔细阅读却发现有不少内容要么操作起来极为困难,要么就是毫无新意。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细则为例,仅仅是对之前已有政策的汇编,完全没有新细则出台。国家能源局、电监会等部门虽然也出台了细则引导民间资本发展,但对所放开领域却并没有深入,比如备受业界期待的民资进入电网领域就没有在此次电监会出台的细则中公布。而包含铁道部、证监会、银监会在内的多个部门出台的细则多数只是在重复“非公新36条”内容。统计发现,有超过半数部门出台的细则并没有实质性进展。

  “虽然各部委公布的鼓励民间投资细则有所进步,但市场仍然不能过于乐观,垄断领域向民资开放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刘立峰表示,由于各部委制定的本领域民间投资细则代表央企或国企的利益,因而触动核心利益的地方很难做出较大改变。

  “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或部门代表民资的声音,这样民资在参与到一些垄断行业竞争时话语权很少,往往会处于被忽略的位置,政府应该成立一个机构,担当民资与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而且一些部门由于资金不足,才考虑引进民间投资以解燃眉之急,要防止出现等资金充足时再挤兑民资的情况出现,应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保护民间投资法律法规的政策,维护民资的合法权益。”刘立峰表示。

  除了对投资开放外,能否公平竞争也是民资关注的焦点,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民间资本进入垄断领域需要政府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一些央企或国企在能源等垄断领域经营已久,占据了大量资源与政策优势,除非政府在民资进入能源领域时给予政策优惠,否则民资很难与其展开公平竞争。

  虽然目前各部委出台的实施细则存在着不少问题,却依然有部分细则与过往政策有所深入。以物流行业为例,此前的“非公新36条”仅表示将会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但国家发改委以及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则详细规定,民间资本进入快递、城市配送(含冷链)、医药物流等领域,民企进入物流行业时在车辆通行、土地政策等方面可以获得重点扶持。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目前外需放缓、消费增长平稳之下,经济增长的快慢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投资的增长速度已经成为共识,而这其中在各项政策带动下,民间资本成为“顶梁柱”已经既成事实。来自国家智库中国国际交流中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国内整体投资增长20.1%,但是民间投资增速超过26%,民间投资占整个投资的比重达到了62.2%,比去年全年59%提高了将近3个百分点。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秘书长陈永杰也坦言,今年工业行业中有很多是工业增长速度高于平均速度,在这些高于平均速度的工业行业中,有2/3都是民间资本占了这个行业整个投资比重的60%、70%、80%,今年稳投资增长的主力来自于民间资本,在这样的形势下,如何引导好、利用好、扶持好民间资本成为未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今年上半年包含45个部门在内要出台促进民间资本发展的细则,但截至目前备受关注的水利、电信、国防、教育等领域吸引民间资本发展的细则尚未出台,陈永杰呼吁,上述领域不但应尽快出台吸引民间资本发展细则,更应当做到出台的是真政策细则。

  部分细则与“非公新36条”相关条款对照

  细则“非公新36条”

  电力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电监会《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不断完善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及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许可准入条件。

  铁路

  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

  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

  国土资源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国土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要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参与国土资源领域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切实保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与其他投资主体平等进入、公平竞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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