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玉柱被约谈后喊冤:没操纵股价比窦娥还冤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6 10:38 来源: 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编者按:“大嘴”史玉柱因8月份在微博(http://weibo.com)上炮轰中国人寿增持民生银行而被北京证监局“约谈”。此事闹得沸沸扬扬,史玉柱一度封微博“反省”。今日,这位“大嘴”终于忍不住了发声了,声称自己并未操纵股价,比窦娥还冤。史玉柱究竟冤不冤呢?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大嘴”的约谈事件。
近日,有消息传出,史玉柱因8月份在微博上炮轰中国人寿增持民生银行而被北京证监局“约谈”。证监局认为史玉柱在微博上披露中国人寿与民生银行的虚假消息,造成民生银行股价严重异常波动。据报道,监管层开始密切关注新媒体的影响,在以后政策制定中亦会给予考虑。
对此,史玉柱在其微博上表示将“自宫封博”,但其表示以前针对粉丝的慈善承诺仍会兑现。
而今日上午,“大嘴”史玉柱再度发微博称:“封博期间,媒体对我穷追猛打。冒泡为窦娥伸冤,再潜海底。”
微博全文如下:
一、说我发的微博导致民生股价异动,毫无依据。8月24号上午我发的微博,广泛传播开后的上午和下午民生股价平淡微跌,第二天大盘大涨,所有银行股都大涨,包括工农中建四大银行,银行板块中涨幅最高的并不是民生,而是华夏银行。民生只是跟随银行板块上周那个,属正常市场行为,与我已删除的微博无关。
二、我们没有推高民生股价的动机。联交所公开信息显示,24号之前、当天、之后,我公司每个交易日都在大笔增持民生股票,股价高对全世界最不利的当属我们。
三、我们没有获利。根据法规,我们最后一次购买行为的六个月内所有股票不能出售。股价上涨,对我们已冻结的股份,其账面增值不属获利。何况几天后,股价又随大盘跌倒账面亏损。“一句话赚取2.3亿”的说法,子虚乌有。
四、我的微博并没陈述某个事实。已是第二大股东的中国人寿多次公开表达增持民生亿元,如果增持就有可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从而相对或绝对控股,其董事长也曾对媒体表态计划控股宜家银行,我仅对此公开信息发表议论:“拜托中国人寿。别虎视眈眈想控股民生银行。中国唯一的民营的重要银行,不应倒退成为国有银行”,但一些文章故意隐去“拜托”“别”“想”三个关键字,扭曲我的原意大加批判。
五、我没有相关内幕信息,更没披露内幕信息;我们没有违规动机、事实和后果,更没有一句话拉升股价的能量。
回顾事件
今年8月,中国人寿副总裁刘家德表示,“中国人寿依然看好银行股,未来民生银行无论通过股权形式融资,还是采取债务形式,都会提供支持。”自称“史大嘴巴”的史玉柱随即在其微博上回应,“拜托中国人寿,别虎视眈眈想控股民生银行。”
虽然其已经删掉上述微博,但是这条微博立马被网友迅速转发并搅动市场,第二天,民生银行股价大涨6.47%。有人替史玉柱算了笔账,其当天的账面浮盈达2.3亿元。原来史大嘴巴一方面“炮轰”中国人寿,另一方面却积极增持民生。
此事件发生后,在上周四的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培训上,相关负责人透露,就史玉柱在微博上披露中国人寿与民生银行“虚假”消息,造成民生银行股价严重异常波动案件,证监会已约谈史玉柱,并对其提出“警示”。
事件影响
新政策将考虑新媒体监管
面对微博影响力的日益扩大,对于高管和董事在此平台上发布敏感信息的监管将如何进行,各方争议很大。
万通地产副董事长姚鹏在其微博上质疑,“证监会约谈史玉柱,对他提出‘警示’而没有采取更强制处罚和措施,原因是史玉柱是在微博上讲的,不是传统媒体,不允认定。哇噻!微博仅仅是QQ吗?”而北京证监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按照《证券法》和过去的法规,微博是不能算作公开媒体,微博这类新媒体的定位还有待商讨。据悉证监系统目前已在监控,并在今后政策制定上考虑新媒体的影响。
只要影响股价都涉嫌违规
知名网络作家、投资人安普若表示,微博需粉丝订阅,如同报纸订户。“如对加粉有限制,那么可以认为是半公开媒体,如无限制,那么就是公开媒体。”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才华向本报记者表示,由于史玉柱本身身份特殊,其在微博上谈论的言论很容易被转载和猜测讨论。他还认为,微博作为发表言论的平台,应该从内容实质上去审核,不管是虚假还是真实信息,只要影响到股价波动,都可能涉嫌违规甚至犯罪,而微博不过是网络的一种新公共平台,不能作为当事人的借口。
证监会已在部分文件中“纳入”微博
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余辉提到史玉柱这一事件时指出,监管层密切关注新媒体的影响,在以后政策制定中亦会给予考虑。余辉表示,约谈史玉柱一事确实,但由于约谈并非公开处理的范围,此前未公开披露。
之所以只约谈而未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主要是因为目前对微博这类新媒体的定位还有待商讨。“按照《证券法》和过去的法规,微博是不能算做公开媒体的。”余辉说,“但我们也看到了微博的影响力。”
余辉指出,证监系统已关注到新媒体的巨大影响,也对类似信息做了监控,以后在政策制定上也会考虑到新媒体的影响。
实际上近期证监会已在部分正式文件中提及微博。今年下半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中,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定期更新网站网址、微博地址、销售网点信息等,以方便投资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