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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大跃进深水区:谁是“李鬼”背后的资本黑手

2011年03月29日 19:57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本报见习记者 张兵报道

  经媒体频频曝光的报道显示,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人)、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在共同利益面前,似乎达成了某种默契,组成了一条完整的“上市-圈钱”产业链,无辜的散户、中小股民一次又一次地被戕害。

  一种常识是,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均属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中介机构都难咎其责。

  绿大地现形

  “我今天刚和律师取得了联系,我和姐姐陆续购买了近4万手绿大地股,在绿大地董事长被抓起来的当天全部卖了出去,”2011年3月28日,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北京的自由职业者杜先生仍掩饰不住愤怒。“现在初步估计损失30多万,但具体的数字要等拿到交割单后才知道。”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绿大地”)东窗事发了。

  2011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消息称,证监会于2010年3月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对其进行立案稽查。行政调查发现,公司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0年9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2011年3月17日,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以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对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执行逮捕。

  这一事件能否对IPO市场起到杀鸡儆猴的威慑作用,也许还需另当别论,不过,现在可以确认的是,绿大地事件的起因是在IPO期间财务造假,一个谎言需要更多谎言来维系,后来为了填补当初造假的各种财务数据,漏洞百出,最后终于堵不住。

  这距绿大地2007年底在深交所上市仅仅3年时间,关注绿大地事件进展的媒体无一例外地及时引用了该则消息。

  其实,早在2010年7月9日,事情就端倪初显,深交所在当天就发布了《关于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该公告称,绿大地存在公司200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对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相关文件存在多处错漏三大问题。

  深交所还认为,绿大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11.3.1条、11.3.3条及11.3.7条的规定。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学葵,时任监事刘玉红、王云川,副总经理徐云葵、陈德生,时任独立董事罗孝银,时任副总经理李梦龙,时任财务总监蒋凯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最后,公告对绿大地及公司“董、监、高”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严格地说,绿大地事件属于最典型的IPO造假,因为,从公司上市初始,一些数据便是伪造的。这应该引发我们对于IPO的一种思考。”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律师表示,“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相当一部分人参与了造假,申报材料部分或完全失真。”

  绿大地事件被曝光后,3月24日,云南“赶巧”召开了2011年全省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提出上市公司务必做到“七个重视、四个勿闯”,其中两个勿闯禁区是虚假信息披露和财务舞弊。

  3月26日,来自《证券日报》的消息称,北京、上海、河北的3名律师已开始向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等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现在已有30多人委托我们去维权,损失最大的一单涉及金额560万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陶雨生在电话里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我认为维权的股民数字会更多”。为此,陶雨生专门在自己的博客上赶写了《关于“绿大地”涉嫌虚假陈述的维权提示》。

  更多的人表明受损股民维权将会很艰难,因为确定适合原告将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原告必须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同时,确定损失及举证责任分配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进行规定。

  在绿大地背后,人们不禁发问,它如何冲破各种障碍,又是如何通过层层关卡顺利上市?毫不夸张地说,绿大地给股民留下的悬疑多于伤痛。

  IPO时代

  IPO全称Initial public offerings,也就是首次公开募股。

  “我在2010年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就一直协助所里的IPO项目,从东北到南京,从山东到新疆,经常出差”。一名清华大学法学院在校研究生告诉记者,“我们根本不需要开拓客户,等待上市的中国企业排成了长队。”

  也就是在这一年,中国企业取得了IPO的大丰收,共有476家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这比中国2007、2008、2009年3年IPO总和还要多。另外一组数据显示,2010年,主板、创业板IPO遭否的公司共有54家。根据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不少IPO折戟的原因都与财务数据作假有关。

  IPO时代,各种中介机构“不差钱”,赚得钵满盆满。一项排名显示,占有IPO 11%市场份额的国浩律师集团2010年在IPO市场获得律师费用5057万元。摘得排名榜眼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去年为IPO客户实际募集551亿多元,获得法律服务费用为4652万元。

  中国IPO有发行和上市两个阶段,发行是证监会进行审核,属于行政许可,上市是股票在深、沪两市自由流通。现在IPO发生问题多的是在中小板和创业板。

  比如说,A公司想要IPO,先得聘请包括券商、律师、会计师在内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有公司财务指标,历史沿革(工商登记资料)、股权结构、成长性等等,以此确定是否适合上市。

  如果适合上市,A公司会和券商签订《保荐合同》、《承销合同》,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会计师负责做审计和验资。然后制定一个时间表,什么时间改制成股份公司,什么时间确定上市辅导,由券商报当地的证监局备案,进入不少于3个月的辅导期,进一步了解入市游戏规则。

  当地的证监局则会组织公司“董、监、高”考试,一旦验收合格,保荐机构会向证监会递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有招股说明书、保荐意见、保荐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鉴证报告(会计师)等,证监会发行审核处会进行预审,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出具反馈意见,各方出具补充材料。再提交发审委进行审核,取得至少5名发审委委员的同意,最终,证监会给出《关于核准A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公司拿到这个批复后,会和承销机构一起,召开由基金公司及有投资能力的人参加的询价,即根据每股对应的值资产和市盈率计算一个股票发行的价格区间,公司高管同时会进行路演,为股票上市交易造势。券商会给一个最后确定价格,在二级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流通,股民开始网上申购,中签交易后,一个IPO流程就完整结束了。

  更专业地说,境内IPO的一般流程主要包括设立股份公司、上市辅导、制作申请文件、证监会审核、询价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等。

  近年,企业老板或高管打招呼寒暄的一句话不是“你们公司上市没有?”,而是“你们在哪上的?”纽交所北京代表处最近发布的《2010年中国公司美国IPO研究报告》显示,2010年共有34家中国公司在美国主要交易所IPO上市。

  打假难

  “很敏感,没有人愿意接受采访,并且绝对不希望单位名称和姓名出现在媒体面前。”一位资深从事IPO法律事务的律师朋友友好提醒,“我可以说,但是请不要透露我的姓名及单位。”

  在他看来,IPO出事常见两种情况,一种是发行人造假,另一种是中介机构参与造假。如果发行人造假,中介机构应该可以审查出来。中介机构如果只是收取服务费,没有利益刺激,是不会参与造假,因为这有很大的造假风险,保荐人可能面临被吊销执照,律师则很难再在这圈子里混下去。

  中介机构的专业分工本来是为了更好地审查企业是否符合和需要上市,但是,在利益面前,这些“变节”机构站在了“同一条船上”,除非万不得已,没有人愿意出来“揭假”。相关审查部门和中小股民在一堆堆枯燥无味的数据面前无所适从,一支支“漏网之IP0”在市场不断趟浑水。

  据一家风险投资咨询公司的法务主管曹阳介绍,从IPO项目中获利的,除了保荐人之外,IPO项目的法律顾问及财务顾问也是IPO的重要获益者。对于一个中小型IPO项目而言,成功上市,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的咨询费用为几十万元;作为财务顾问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从中获得几百万元的收益;而保荐人更能从中获取数千万元的保荐及承销收入。

  2011年1月,由安信证券和中德证券联合保荐的华锐风电IPO项目,这为两家中介机构合计带来1.28亿元的收入。据WIND统计,券商1月份完成IPO项目35家,已公布的IPO承销及保荐收入达12亿元以上。

  最大的利益刺激还来自中介机构本身持股,这在业界被称为“保荐+直投”,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券商持股,这也就造成了中介机构不能完全中立,导致了源源不断的造假丑闻,因为券商持股后,只要股票上市,券商就可能获得甚至高达60倍左右的市盈率。

  打个比方说,如果一个中介机构,也就是券商,购买了自已客户的股票,他一定会陷入造假的怪圈,更有中介机构让客户直接支付股票作为服务费。

  有业内专家表示,发审委目前的形式审查也是IPO造假频发的原因。就IPO造假来说,这些文件本身都是真的,但文件的背后(的内容)是假的,所以无法通过阅读文件来审出IPO的真假,“绿大地”因而一路绿灯,畅行无阻。

  更多的指责来自我国现行《证券法》对IPO造假或包装上市问题的处理过轻。对于查实的问题IPO而言,处罚相对较重的也仅仅是发行人,而对于包括保荐人、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的处罚主要还只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上,还没有上升到刑事处罚的层面。这也就是说,一旦问题IPO被查实,除了发行人之外,保荐人、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很难进行追责,即使被追责,多半只是面临罚款。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财政、税收、就业等政绩考虑,也极力助推企业上市,一些省市甚至县就曾经出台过具体措施鼓励企业上市。

  这样的结果是,不少企业希望通过上市获取更多的政策倾斜,不顾自身发展的实际,“为了IPO而IPO”,不断陷入“造假门”丑闻。

  从这个角度而言,对中国IPO进行打假,这可能远不只是一个中介机构的职业操守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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