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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企业污染环境被起诉 交完罚款继续污染

2011年04月01日 01:38 来源:经济参考报

  今年1月26日,昆明市中院对云南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作出宣判:涉案的两污染企业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赔偿治污费用等400余万元。从2009年底行政机关给予两企业行政处罚、2010年8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到今年1月宣判,这场官司历时两年多,而污染企业侵害环境的行为仍未得到制止。近日,《经济参考报》记者经实地查看后发现,污染行为仍在继续。而企业对此连连喊冤,目前已提起上诉。

  罚了养猪企业污染环境

  大树营村委会西冲河小组76岁的老人蓝桂青告诉记者,现在大家连洗衣服的水都没有,就更别提喝的水了:“自家挖了个小井也不行,只有去附近买水喝。”新农村村民小组的沈文启则说:“我们村有600多人,吃水全都受到了影响。”

  在昆明市官渡区与嵩明县的交界处,一条路况不太好的公路旁,可以看见不远处的山上有一排排白色的房子。这里,就是官渡区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小哨生态畜牧小区项目所在地。

  小区的占地非常大———这1000亩集体土地,是2007年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流转承包的方式,从官渡区小哨村委会获得的,专门用于建设畜牧小区项目。2008年5月,经官渡区环保局批复,同意羊甫公司申报的畜牧小区项目环评,并对羊甫公司拟建畜牧小区的给排水、污水处理、养殖畜禽粪处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2个月后,羊甫公司的股东注册成立了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并将畜牧小区的建设、招商和经营事项交由三农公司实施。2008年6月,公司开始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转包给相关生猪养殖户。

  2009年9月,两家公司在未按昆明市环保局环评批复要求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即陆续允许养殖户进入畜牧小区养猪,所产生的养殖废水任其随意排放,或利用养殖小区内自然形成的土坑,或采取开挖若干收集池的方式临时收集存储。由于被告未对收集池作任何防渗工程处理,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距畜牧小区直线距离不足1公里的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主要饮用水源———大龙潭水质于2009年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人畜无法继续饮用,使长期以来依赖该龙潭水生活、生产的大树营村委会相关村组人畜饮水发生困难。经卫生防疫和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证实该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

  近日,《经济参考报》记者再次来到被污染的水源地大龙潭。大龙潭位于一个农家乐“庄跷故城”里,用石栏杆保护着。负责值班的朱家祥说,现在的水看起来已经好多了,第一次污染发生的时候,水闻起来散发着恶臭:“我们本来还养了很多鱼供游客钓,结果那次全死光了。”他说,以前这里生意很好,主要就是因为水质好、鱼鲜美,“自从被污染,就没有人来玩了。现在基本关门了。”

  大树营村委会西冲河小组76岁的老人蓝桂青告诉记者,现在大家连洗衣服的水都没有,就更别提喝的水了:“自家挖了个小井也不行,只有去附近买水喝。”新农村村民小组的沈文启则说:“我们村有600多人,吃水全都受到了影响。”

  事实上,污染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曾对三农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猪养殖,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然而,小区在自行对原收集池采取了临时防渗措施、缴纳了罚款后仍继续养殖。2010年2月27日至3月3日,畜牧小区再次发生养殖废液泄漏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经检测七里湾大龙潭水氨氮指标于3月5日达到峰值。至2010年6月初,七里湾大龙潭水质相关指标仍严重超标。

  看到行政处罚并不能制止企业的污染行为。无奈之下,昆明市环保局想到了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利器”。

  输了污染企业觉得“有点冤”

  三农公司董事长袁战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初建盖养殖小区是因为政府两度招商:“我是湖南人,不熟悉当地情况。建盖小区的地点是政府指定的,我要知道这里是喀斯特地貌,根本不会投资这个项目。”

  2010年8月12日,昆明市中院的法官、昆明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三农公司时,负责接待的副总经理杨智十分热情。得知法官的主要来意是送达起诉书时,杨智显得有些意外,心情也低落了下来。当《经济参考报》记者问起他的感受,他说:“我觉得有点冤。”

  三农公司董事长袁战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初建盖养殖小区是因为政府两度招商:“我是湖南人,不熟悉当地情况。建盖小区的地点是政府指定的,我要知道这里是喀斯特地貌,根本不会投资这个项目。”

  在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三农公司与羊甫公司一同列为被告,昆明市环保局的诉讼请求是:二被告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赔偿为治理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大龙潭水污染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暂计人民币417.21万元;赔偿为处理水污染事故所产生的专项应急环境监测费和污染治理成本评估费用计人民币155293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0年12月13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辩称,三农公司实施小哨生态畜牧小区项目是依法取得,有相关审批手续;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不具备水质检测的资质条件,是公益诉讼人的下属单位,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其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就接纳养殖户从事生猪养殖,事出有因既有项目立项选址、环评及设计等方面的原因,也和政府的相关政策补助资金不到位,环保治污设施未能近期完成竣工验收相关联;企业污染后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人畜饮水,并于2010年10月底出售了本公司养殖的全部生猪和种猪;企业因该污染事件已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请法院审理时给予重视。

  昆明市环保局则提交了2010年12月10日拍摄的照片,证明两家企业至今未完成环评验收,养殖户仍然在违法从事生猪养殖,继续排放污水。企业则认为,200余户养殖户养殖生猪、排放污水与三农公司无关,公益诉讼人应当起诉养殖户。

  昆明中院则认为,畜牧小区的项目主体是三农公司,小区与养殖户签订了合同,约定环保设施由企业统一建设,因此二被告对养殖户的污染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嵩明县环境监测站是法定监测部门,其检测报告等应予认可;公益诉讼人提交昆明环科院的《评估报告》是对七里湾大龙潭水污后治理投资评估,属于末端治理方案,在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法院予以采信。

  没钱被告方已提起上诉

  袁战稳表示,按照昆明市的相关文件,企业和养殖户可以得到1亿多元的补贴:“这些钱一直没发放。资金不到位,我们和养殖户都没办法。”他说,“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拿不出这400多万元的赔偿款。”

  在法院作出判决两天后,《经济参考报》记者来到小哨畜牧小区。在现场记者看到,从不同方向的白色猪舍中排出的污水仍然顺着山坡往下流,涉及的范围比较大。下方是三个大的收集池,有的水流到了收集池中,有的则任意流到了杂草丛中。走近后,一股难闻的恶臭几乎让人窒息。昆明市环境保护执法监督局的一位工作人员指着收集池说:“这里是喀斯特地貌,也就是说,排多少漏多少!”

  昆明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永军则告诉记者,即便是这三个大的收集池,有的仅仅作了简单的防渗处理,有的连简单防渗处理都没做过。“从池边的水位线就能看出,水已经渗下去了不少。”张永军介绍说,污染物主要是猪粪便和冲洗猪舍后流出的水。“要命的是周围2公里范围内就有三个水库,有的是饮用水,有的是备用水源,有的是农灌水,一旦污染后果不堪设想。因为就算农灌水也有最基本的指标,更别提饮用水了。”

  水库暂未受到影响,但周围上千户村民却实实在在地没了水喝。西冲河村民小组65岁的田中保老人说,自从猪厂污染了龙潭水,大家就没水喝了,后来不知是企业还是政府架设了管道,家里还交了100多元钱,但管道根本没水。他说:“以前村里有大井,猪厂污染后也脏了,连洗衣服都不行,只有自己去水库抬水吃。”记者扭开了老人家中接着塑料管道的水龙头,果然放不出一滴水。

  一边是法律的威压,一边是村民的抱怨,企业为何仍然排污?三农公司董事长袁战稳承认,企业的治污设备不完善,对造成的污染确实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对污水横流的现状,他认为,目前污水是流在自己的园区里,没有排到园区外,不应当算作排污,只能算收集。“我们的污水处理设施已经全部建成了。”

  三农公司副总杨智说,小区环保治污设施没有竣工验收就接纳养殖户事出有因。项目原本2010年下半年才建成投产,但根据昆明市政府要求,“一湖两江”流域规模化养殖户的禁养拆迁工作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拆迁,部分养殖户于是在2009年9月前后搬入小区。由于搬迁速度过快,短期内生猪存栏量激增至约3.5万头,导致部分污水未能得到有效收集,污水收集池来不及作防渗处理,造成了污水通过土层产生渗漏。

  袁战稳则表示,按照昆明市政府关于一湖两江流域治理的相关文件,企业和养殖户总共可以得到1亿多元的补贴:“这些钱一直没发放。按合同我们负责建园区的收集管网等,养殖户负责建猪舍内的防污和雨污分流设施。资金不到位,我们和养殖户都没办法。”他说,“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拿不出这400多万元的赔偿款。”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的最新情况是,被告方目前已经提起上诉。昆明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永军告诉记者,他说,虽然企业表示400多万元的赔偿有困难,但真实情况到底如何,法律程序走完后就会清晰:“如果对方不配合,法院可以采取扣押财产、冻结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他表示,企业必须为污染付出代价,如果赔偿不了,则强制执行措施也足以令企业关闭。

  张永军表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就是加大企业的污染成本,让他们不再敢轻易排污,“今后对污染企业来说,只有两条路:要么关闭,要么建设治污设施直至合格!”

  环境公益诉讼面临多重法律困境

  有专家建议应在一些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如化工、电力、石油、采矿等,实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近几年,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频率和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令人担忧,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各地均有尝试,然而,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环境公益诉讼“雷声大,雨点小”,却并未取得快速进展,很多地方至今没有审理过一起此类案件。业内人士认为,现行机制下没有环境公共利益赔偿的相应诉讼模式,相关法律尚不完善。

  企业往往宁愿选择罚款

  目前对于污染环境行为大多采用行政手段处理,但因效果不佳,使许多人将目光投向了环境公益诉讼。

  昆明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永军告诉记者,环保部门执法手段单一,有比较大的局限性。比如处罚力度不够导致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数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但行政罚款却往往只有几十万元或一百万元,对企业来说难以起到威慑作用。此外,环保部门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效果差。“昆明现在污染源就有约4万个,我们的环保执法监督局才几十号人,根本管不过来。”而且,环保部门的执法程序是调查———处罚———不履行处罚———再申请法院执行。但走司法程序往往时间较长,期间企业仍继续污染,发现涉嫌犯罪虽然也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但机制运行不顺畅。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认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仍然热衷于追逐G D P增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先污染后治理”、“先发展再保护”的情况在不少地方仍然存在,大理洱海边破坏景观的别墅群就是明证。在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环境污染的普通受害者根本没有能力为自己抗争、提起诉讼,法院也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最后,导致了“企业污染、居民受害、政府负责、国家买单”的恶性循环。

  昆明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袁学红说,目前处理环境污染问题多使用行政手段或刑事手段。行政手段包括停止生产、罚款、关停并转、吊销执照等,但这并不能解决污染事件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也没有权力让污染者赔偿给国家。“刑事责任也一样,污染环境者可以被没收财产甚至坐牢,但同样没有解决公共利益的赔偿问题。”袁学红说,这种模式下,有的企业被罚款10多次也就罚了几十万或上百万元,跟投入资金治理环境相比,企业往往宁愿选择罚款。

  昆明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袁学红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在此方面确实能发挥重大作用,因其对侵权人形成了极大的震慑:一旦污染环境,既要让你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在法院判决为污染环境付出高额治理费用后,企业违法成本成几十倍甚至数百倍的增加,企业就会考虑主动地购买设备、治理污染。

  现行机制下没有相应诉讼模式

  袁学红同时分析,一个侵权人损害环境后,给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失,从民法理论上来讲应该赔偿。但由于财产的主体实际上是国家,因此利益应视为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如何赔偿?在现行机制下没有相应诉讼模式。《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从全国情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普遍面临以下难题———

  法律缺乏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定,现行法律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仅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这限制了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社会团体不能对公益环境利益提起诉讼,因为其原告资格不符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要件。

  诉讼费原本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了公众利益和长远利益,牵涉面广,专业技术性强,即便败诉,由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会打击人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但免收诉讼费又容易造成滥诉。

  诉讼期限问题。诉讼都有期限,但损害环境的行为发生后,环境被实际污染、损害这一后果体现出来,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有时候可能已经错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就公益诉讼本身而言,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实不应当诉讼时效的限制。但这种实际需要与法律规定是存在矛盾的。

  环境案件比较复杂。对环境违法案件非常专业,取证和举证艰难,且有关环境证据鉴定成本非常高。在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方面,污染损失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数额的依据也不确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开始试点

  目前,随着全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不断推进,企业也需要引起足够重视。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的被告———三农公司为自己的污染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该公司董事长袁战稳说,企业现在陷入了两难:服判继续经营,拿不出400多万元的赔偿款;关闭,200多个养殖户将无依无靠。而更为严重的是,在这起诉讼案中,企业的形象也一落千丈。村民的连连抱怨、环保部门的污染定性、法院的判决,都决定了企业即便度过难关,今后也很难挽回自己的形象。

  目前,全国环保形势在不断变化,今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将对企业产生更为重大的影响。昆明中院研究室主任郁云说,我国2007年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目前,已有专家建议应当由国家环保总局确定,在一些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如化工、电力、石油、造纸、采矿等实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设立企业、项目设计、企业年检时进行监管,没有购买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不得设立企业,没有购买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没有购买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不得年检。对于其它行业则实行自愿投保。在武汉、江苏等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开始试点,从今后的大趋势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必将在全国推广。

  专业人士认为,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多出现在水污染方面,但今后可能逐渐向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等延展。此外,如果企业排放有害物质,可能只是追究民事责任,但如果排放的是有毒物质,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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