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川
社保局门卫顾建清所受到的权益损伤主要有三点:单位没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保险都没有;每月工资极低,连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都没达到。
细说这三大权益损伤,无一不与他所供职的单位——九龙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要寻求解决之道,恰恰又离不了九龙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一个部门,既是违法部门又是监管部门,这种错位令人黯然。
应该说,我国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对比较健全,特别是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该法明确规定,单位迟迟不给签劳动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条款无一不捍卫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无一不向劳动者展示了美妙的前景,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当人们常常指责一些企业伤害劳动者权益者之时,殊不知监管部门本身竟然也成了违法主体,这岂止一个讽刺了得?
本该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典范的监管部门却成为违法主体,其危害有三:第一,加剧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在资强劳弱的现实语境中,劳动者维权时常常力不从心,为此便求助监管部门,如果监管部门违法,劳动者情何以堪?第二,透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英国思想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同样的道理是,监管部门不遵纪守法,会让劳动者陷入绝望之中。第三,开了恶劣先例,将产生危险的负面导向。那些轻贱劳动者权益的企业从此可能就会理直气壮:连监管部门都道貌岸然,我自然也可以违法,如果监管部门监督他们,他们也会反唇相讥。
顾建清的遭遇,让我们看到了底层工人维权之难,也让我们认识到他们脆弱的生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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