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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与民共进是中华民族之福

2011年04月13日 17:30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

  ——我看“国进民退”

  文 / 熊志军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国进民退的争议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赞成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这里存在的一个重要误区,就是把国有与民营这两种经济成分对立起来,似乎一方进必然以另一方的退为前提或条件。这种非此即彼的推论方式显然不符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实际上,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国有和民营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这正是中国经济崛起的内在动力。不能设想单一的国有或民营能够创造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

  当然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不同阶段,国有和民营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改革开放初期,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迅速进入发展的黄金阶段。这有几个条件:第一,当时国有企业初入市场,大多数不具备经营自主权和市场竞争的能力,面临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一系列改革,实现从政府附属物向市场主体的转变;而民营企业在刚刚萌生的市场中产生之后,天然具备适应市场的能力和发展的强大动力,显示出国有企业不具备的优势,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一度提出要引入乡镇企业的机制就是这种状况的反应。第二,中国长期被抑制的消费需求被释放出来,为正在兴起的民营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市场机遇几乎无处不在。第三,这一阶段对外开放也刚刚起步,外资企业还没有大举进入,这在客观上为民营企业的成长提供了较宽松的环境。第四,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在民营经济迅速崛起的同时,大量国有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开始改制为民营企业,这些改制企业兼有国有企业人才、技术、管理等优势,再加上民营企业经营机制的优势,成为民营经济兴起中的一支新生力量。正是这样一些特殊的历史条件和市场环境,造就了民营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因此,改革开放前20年国退民进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典型特征。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营经济这种高歌猛进、“一花独放”的现象不可能长期持续。在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不仅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外资企业迅速进入中国市场,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一方面通过中小企业的改制退出和大批困难企业被兼并破产重组,国有经济的布局结构得到优化,整体素质大大提高;另一方面,一系列的改革举措为国有企业创造了进入市场的条件——减轻历史和社会包袱、分流富余人员、重组改制上市、内部改革转变机制等,为国有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国资委成立后,出资人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巩固了前期改革的成果,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规则明确落实了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这些方面的改革,使国有大中型企业焕发出生机与活力,初步具备市场主体的条件和能力,得以在市场竞争中崭露头角。因此,国有企业在改革初期较大规模的退出,不再是改革的主流,而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主旋律。与此同时,生机勃勃的民营企业经过原始积累的快速成长之后,开始从初期拾遗补缺的角色走向经济舞台的中心,寻求新的发展领域和空间。这时民营企业面对的竞争对手,不论国企还是外资都已今非昔比,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规范,以及竞争对手的成长,要求民营企业必须提升到更高的层次上才能进一步发展。各类经济主体的成长和竞争力的提高,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正在走向成熟。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大规模退出和民营企业快速崛起的阶段基本结束,现在进入到一个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共创繁荣的新阶段。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精彩之处,就在于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多姿多彩、不断与时俱进,既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又结合中国实际,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如果用一成不变的观点看问题,认为只有改革前期的国退民进就好,国与民共同竞争共同发展就不是改革,这显然是片面的。

  对于中国经济的振兴来说,到底是国与民一进一退更好还是共同前进更好呢?这应该是不言而喻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本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各类不同的经济成分之间都是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不应有好坏优劣之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已经充分阐明了这一点。不论是认为国有优于民营,还是民营优于国有,都是有悖于“两个毫不动摇”的偏见。

  国有与民营同时并进,共同发展,一起为中国经济的腾飞做出贡献,这本来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为何会出现关于国进还是民进的争议呢?除了认识上的误区,根源恐怕还在于体制改革不到位,即国有与民营之间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没有形成。假如各类经济成分在市场竞争中是完全平等的,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不管国进还是民进,都是资源的配置优化的结果,有利于全民经济福利的提高。但如果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完善,不同经济主体的进和退不完全取决于自身的竞争力,那就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谁进谁退,而在于能否以市场的公平竞争为前提。在这方面,由于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各类经济主体之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不健全,这才是当前改革的重心所在。为此,需要抓紧推进和深化以下几项改革:一是健全法制,切实依据物权法实行产权保护,保障各类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正当权益;二是放开市场准入,下决心减少和限制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除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自然垄断行业外的所有行业,应向各类市场主体开放;三是健全要素市场体系,促进包括金融、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尤其是要促进多层次、多成分的金融市场建设,切实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四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规则,规范各类市场主体以及政府的行为,切实做到政企分开;五是严格限定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范围,并禁止垄断型企业向竞争性领域的无序扩张。

  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优胜劣汰,经济性质的区分及进退将不再重要,而国有与民有共同发展和繁荣才是中华民族之福祉。■

  熊志军

  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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