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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案开庭:批评与侮辱的界限之争

2011年04月28日 07:41 来源:时代周报

  本报记者 李怀宇 发自北京

  2011年4月22日清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门口挤满了记者,纷纷讨论一起即将开庭的名誉权官司。中国文化界的官司时有发生,可是像范曾起诉《文汇报》及作者的案子,由于索赔金额高达540万元,一下子吸引了人们的眼球。

  这一天上午的8点多到12点多,法庭上的一幕幕如同一出电视剧。而在现场,就有几家电视台的摄影机记录下了整个过程,尽管事后并没有全部向公众播放,但此案的发展将有可能影响今后中国文艺批评的方向。

  范曾烦躁不安

  4月22日正是世界法律日。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是一个特别的日子,当天有三个案件备受瞩目。第一个案件的焦点是药家鑫案究竟是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第二个案件的焦点是李庄案辩护人的意见是否能被采信;第三个案件便是画家范曾对于文艺批评提起名誉权诉讼,本案的焦点在于正常的舆论监督、文艺批评与侮辱之间的界限。

  2010年10月,范曾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称:2010年5月至6月间,郭庆祥、谢春彦先后在媒体发表署名文章,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随意攀比,不负责任,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文章先后被众多主流媒体转载,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痛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文汇报》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要求被告郭庆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要求被告谢春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此案经过半年多两次延期之后,2011年4月22日终于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当事人均未出庭。

  原告称:第一被告郭庆祥在第二被告《文汇报》发表《艺术家还是凭作品说法》署名文章,直接攻击原告的人品、艺术才能、作画方法、创作意图、作品价格。由于郭庆祥的批评文章中并未出现“范曾”二字,原告范曾代理律师表示,郭庆祥发表的文章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是根据内容可知是指原告。文章超出了文艺评论的范畴,因为其中出现了很多特指某人的“他”及很多的侮辱性字眼,还有“有一位……”等,这些都不是对文艺作品进行评论,而是对某个人的全部否定和侮辱。语言具有侮辱性,是对个人的攻击。相关媒体的发表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被告郭庆祥的委托代理律师则表示:“郭庆祥的文章所举事例或是其本人亲身经历,或是评论对象的实际表现,或是其他专家的客观评述,没有任何主观捏造和道听途说的成分。郭庆祥在撰写该文时所举事例并没有点名道姓,没有涉及丝毫对个人品格的评价,更没有涉及任何人的个人隐私。该文所针对的均是创作态度、艺术才能等专业性的评论,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可能损害任何人的名誉。”

  原告的代理律师举例认为,被告的文章中有“装腔作势”、“自我吹嘘”等语言,不是针对艺术作品,是针对人。“对艺术不真诚、不负责”,这是对人的攻击,后面还说到“虚伪”,范曾是公众人物,这些言论当然会造成对范曾负面的社会评价。

  而原告所举的精神赔偿索赔的证据是医院的内科诊断。原告就诊时间是2010年7月15日,医生明确诊断原告就诊的原因和时间是“食欲不振,入睡困难,烦躁不安两天”。郭庆祥文章的发表日期是2010 年5月26日。原告的医生的治疗建议是“低脂饮食,注意改善睡眠”。2010年7月20日的随诊记录,经过5天的药物治疗,原告“睡眠改善,能持续睡觉4小时,食欲好转,情绪稍稳定,急躁易怒改善,记忆力好转”。

  被告代理律师马上表示:“原告的普通病情经过5天的普通治疗已经基本痊愈,由此更加证明原告的病情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即使原告的病情确定,也和精神损害有本质的不同。何况法律规定名誉权损害的精神赔偿还需要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原告的情况离此标准无论性质和程度上都差十万八千里。范曾方面把一般的内科诊断当作‘精神科专家的专业诊断’,索赔500万元精神损失费完全是无中生有。”

  200万买来流水线产品?

  此案另一个辩论的焦点是“流水线作画”。被告郭庆祥说,他曾花200多万元订购了范曾200张画,拿到第一批画后,发现题材与技法严重雷同,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后来去范曾的画室看,发现范曾把10张宣纸挂在墙上,跟工厂生产线一样。对“流水线作画”,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的富敏荣律师出示了4张范曾流水式作画的照片。

  而大连天兴画廊经理赵刚的证词称:郭庆祥向范曾购画是在1995年初,“当时是荣宝斋的米景阳说他有个朋友范曾急需要卖画,请郭帮帮忙,但一个月后,我去看时,其中100幅画已经裱好,郭庆祥看过之后说怎么内容都很雷同。我们就一起到作画现场去看,就看到大概20幅纸挂在墙上。我亲眼见过这些画,所以我也认同这个观点,我们对于这种创作方式不太赞同。”

  在庭后,许多记者问到范曾到底是不是“流水线”作画的问题,范曾的代理律师表示:他是外行,对这一问题无法回答。他同时表示,范曾人在国外,虽然一直没有回应这一事件,但自始至终一直高度关注此事的进展。

  在庭上,范曾向郭庆祥索赔5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也成为辩论的焦点。范曾的代理律师表示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损失是指“精神损害,社会评价的降低”,但并未具体解释。郭庆祥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索赔500万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代理人当庭明确500万元全部是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我国关于名誉权赔偿的法律规定,名誉权的赔偿应包含两个部分,一是物质经济损失;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物质精神损失和被侵害人的身份、地位、商业价值等因素有关,由此造成对官员、企业家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远远大于普通工人农民的情况;但是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没有身份地位的差别,也就是说对官员、企业家和对普通工人农民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认定和数额确定应是完全平等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同的原因是精神损害程度的不同。

  范曾不准备输

  而被告谢春彦、孙逊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应当严格区分善意批评和恶意侮辱的界限。批评的目的是指出错误,提出希望,建议改正;而侮辱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批评即便言辞激烈、刻薄,其目的也是为了揭露问题、针砭时弊,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侮辱和诽谤。“三名作者与原告均没有个人恩怨,文章中也没有对原告指名道姓,针对的并非原告个人,而是针对目前中国书画界的一种现象。文章提出的观点,诸如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不要让钱通了你的笔墨,画家应该甘于冷落寂寞、安心作画等等,都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在论述过程中,虽然提出了否定性的评价,但这些表述依然属于正常的文艺批评范畴,并非原告所称的侮辱性语言。”

  原告称: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毫无顾忌地随意贬损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下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痛苦。被告的代理律师则举证说明:涉案文章刊登后,原告的社会评价不但并未降低,反而获得了更高的关注和评价。在学术领域,去年12月原告受聘为北京大学中国画法研究院院长;在艺术市场,去年11月原告作品在2010嘉德秋季拍卖会上连创佳绩,其中一幅《竹林七贤图》更以超出评估价1000万元的价格拍出,其余画作也无一流拍、皆以高价成交。

  在庭上,被告的代理律师特别指出:根据国际和国内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惯例,原告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应当对新闻报道和公众评论负有容忍义务,即便涉案文章可能对原告造成轻微损害,原告也应当予以容忍。“基于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公众人物既然从其知名度当中获得了利益,享受了众多社会资源,就应当对其知名度所导致的不利和社会监督予以容忍;其次,公众人物获得了知名度的同时必然引发社会公众的评论和关注,其隐私范围应当限缩,其本人及其作品应当允许更多的品评,包括负面的品评。如同球迷和足球评论员可以公开地批评某个球星‘踢得如同梦游’,韩寒可以在博客上说《战国》是本月最差电影一样,画家及其作品也无权拒绝收藏家、批评家挑剔的眼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宣布,此案结果将择日公布。

  庭后,范曾的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范曾现在是否存在流水线作画的情况,不太清楚。他声称被告的文章不是艺术评论的问题,是很直接地对范曾进行名誉损害。而对于原告同意法院调解的理由,范曾的代理律师说:“调解,和谐嘛,只要你承认侵权,你赔礼道歉,那么我想范曾不会在乎金钱。”当记者问到范曾有没有说如果这个官司输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时,范曾的代理律师说:“那没说。因为他没有准备输。”

  在整个官司的过程中,原告范曾相当低调,并不公开接受媒体关于此事的采访,而被告郭庆祥则表现得相当高调。对此,范曾的代理律师解释说:“法庭本来就是一个严肃的过程,不是高调。”

  庭后,被告谢春彦、孙逊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代理律师富敏荣和被告郭庆祥分别接受了时代周报的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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