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03日 19:34 来源:《法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打击证券咨询诈骗的“台湾模式”能为我们提供些许借鉴
文 本刊实习记者 谭古丽
对于大赢家的诈骗手段,很多媒体曝光是“台湾模式”的操作。而真正“台湾模式”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相对完善的台湾法律如何对此领域进行规范,又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两位台湾资深司法记者陈亦伟和唐声扬。
“台湾模式”:会员制收费模式
“台湾也有所谓的信息、软件公司,提供选股软件,除了卖软件,还要缴月费,就如同网络费用,这是合法的。”唐声扬介绍道。
唐声扬早年也曾投身股市,在他看来,这样销售方式就相当于会员制。分析师透过传真、电话短讯息、亲自打电话会提供选股讯息。信息含金量要看会员等级,而价码也会差很多。
至于在电视上谈股,通常都是投资顾问公司买时段,在电视台股市分析节目,等于是广告,通常半小时。而股市分析师必须有执照,才能上节目,讲解股票投资,参加会员费用很高,每月台币一万元或数十万不等。
与大陆的情况一样,在台湾卖软件属于合法行为,也有专卖软件的公司。不过,这些公司都是合法经营。信息公司上电视节目的人,如果不具备分析师资格,就以推荐软件为主,当然,软件会提及该公司的选股指标多好,举例挑到哪些股票后来大涨,藉以吸引消费者。
“买卖双方、投资双方,自然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投资势必承担风险,所以没有对错。”唐声扬这样认为。在他看来,如果大陆可以开软件、投资公司,赔钱者不需大惊小怪,市场自然法则。当然,违法开设例外。
也有很多会员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后,发现赚不多、甚至赔钱的,这些人可能会换分析师,参加别家投资公司,但不会告人诈骗。
高买低卖 金管会介入
“证券咨询公司勾结券商操纵股票的勾当,虽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台湾也并非真空地带。”唐声扬为《法人》记者详细描述。
如果股市分析师与所谓的上市、上柜公司(外国概念。在柜台市场交易的公司,比“上市公司”层次要低)的大股东、或一些大户等等挂钩,让股票在大股东、大户、散户间买卖流动,从中操纵。
如果有大户想卖股票,那就一开始会给点甜头,到了合适时机,分析师叫会员去买,说会涨, 但实际上是把股票“倒”给散户,让散户买在不好的价位。
因为谁要卖、谁要买,分析师知道,可以控制会员买卖数量,从中操纵。唐声扬表示,这就会导致所谓的“坑杀散户”现象。
当这种情况一发生,让散户赔钱,情节严重,造成股价明显不合理飙涨、暴跌时,台湾金管会就会介入警示,甚至有检调单位调查、法办部分分析师、公司的大股东等等。
台湾历史的诈骗
随着经济发展日趋自由化,加上各类型的工商业活动电子科技的日新月异,致予不法之徒有机可趁,衍生利用网络、金融卡、人头账户等实施的各类诈骗犯罪,曾困扰台湾警方与司法部门。
台湾资深司法记者陈亦伟表示,台湾在2005年立法修正通过《银行法》、《证券交易法》、《保险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托业法》、《信用合作社法》等统称《金融七法》,大幅提高法定刑,违反相关法令的刑度动辄在3年以上,以重罪重罚对重大经济犯罪起到震慑作用。
“在台湾,股票投资的证券商必须获得主管机关发给许可证照,才能营业。分析、推荐股票买卖,也必须是拥有合格证照的业务人员,才可从事,否则就有触法之虞”,陈亦伟说,在台湾,包括刑事警察局、调查局,都具备侦办大型经济犯罪的能力与权限。
最后,陈亦伟表示,中国大陆在经济崛起之余,也会逐渐面临与台湾相同的状况,内地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备相关法律、法规,取经国外或台湾的经验建立办案之参照,做为应用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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